[86]財商管字第410號
頒布時間:1986-06-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商業各主管局(總公司),糧食局,各區、縣財政局,市財政二分局:
為適應商業、服務業小型企業進一步放開搞活,根據市財辦等七個單位聯合頒發的《關于進一步放開國營商業、服務業小型企業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現將有關財務處理問題規定如下:
一、實行國家所有,集體經營的小型企業有關財務會計問題的處理
?。ㄒ唬┏邪M按第二步利改稅核定的數額。減半上交企業主管部門,企業主管部門用于補助確有困難的國營小型企業,??顚S?,承包費留歸企業的一半,要并入企業稅后留利的公積金中一起使用。1984年以后新建的企業,其承包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共同協商核定,企業按核定的數額減半上交企業主管部門。企業要用稅后利潤上交承包費。
?。ǘ┢髽I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交納國營企業所得稅。免交城市服務事業費。
(三)原按我局(84)財商管字第761號文的規定,在稅前提取并上交企業主管部門的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使用費,不再提取和上交。
?。ㄋ模┰谪斦俊⑸虡I部沒有統一規定前,企業仍按原規定向財政、稅務等部門報送國營企業會計報表。由于企業在稅后只劃分公積金、公益金兩項基金,在編制國營企業會計報表時,公積金填入生產發展基金科目,公益金按其用途,分別填入職工福利基金科目和職工獎勵基金科目。
?。ㄎ澹┢渌嘘P財務會計問題的處理,按稅務部門規定的集體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執行。
二、轉為集體所有制企業和租賃經營企業有關財產移交的財務處理。
?。ㄒ唬┕潭ㄙY產的移交,可分別不同情況,參照以下辦法辦理
1.對未提取折舊、長期閑置未用的固定資產,可按其原值的90%計價轉讓。
2.對已提折舊而所提折舊不足固定資產原值70-80%的,可按帳面凈值計價轉讓。
3.對已提完折舊(包括所提折舊在80%以上的),仍能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結合市場現價合理計價;對帳外固定資產,也應按市場現價重新作價。
4.對實行綜合折舊率的企業,比照上述三點辦法,結合使用年限確定已提折舊額。
5.實際移交的價值與固定資產帳面凈值的差額,作增減固定資金處理。
6.固定資產中的房屋不轉讓,實行租賃辦法。企業主管部門可參照原提取折舊的辦法,根據不同地段,確定合理的租金,由企業上交企業主管部門。企業主管部門收取的租金視同折舊基金(不再提取折舊),專項用于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
?。ǘ┝鲃淤Y產的轉讓
1.庫存商品(包括庫存、在途、加工產品及材料)原則上按帳面購進價格計價移交。對個別長期積壓,殘損變質的有嚴重問題的商品,經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可適當折價移交。盤盈盤虧商品,經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按同類商品價格計價后,再調整帳務。有問題商品的折舊損失和盤盈盤虧相抵后的凈差額,在沒有統一的財務處理規定之前,暫列入企業的待處理財產損益。
2.對家具用具,已使用的,結合市場現價按其新舊磨損程度計價轉讓;未用的,按購進價格計價轉讓。
3.包裝物、物料用品等按帳面凈值計價轉讓。
4.庫存現金按查核后的帳面全額計價轉讓。
5.待處理損益、應攤未攤、應提未提的各項費用和基金等,經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應在交接前清理攤提完畢。
6.銀行存款、專項存款、經核實無誤后,按帳面金額計價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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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內部原有的債權債務,如:預提、待攤費用、職工欠款等,按帳面經核實后移交。
2.企業外部的債權債務,與財稅部門有直接繳撥關系的企業,應按帳面金額全部移交;與財稅部門沒有直接繳撥關系的企業,除應收未收、應交未交財稅部門的款項外,其他債權債務按帳面金額移交。凡移交出的債權債務,均由接收單位負責收回或清償。
3.對呆帳要嚴格審查,如有可能要盡量收回,確實無法收回的,作壞帳處理。對壞帳,經嚴格審查,按照規定權限審批,在移交前核銷,作財產損失處理。
?。ㄋ模┙浥鷾兽D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和租賃經營的企業,有關清產核資,進行財產移交的工作,區、縣屬企業由區、縣財政局負責審批,市屬企業由市財政二分局審批。
三、轉為集體所有制企業國家資金償還金的處理
(一)轉為集體所有制企業使用的固定資金流動資金,已提未用的更新改造資金和大修理基金,作應償還國家資金處理。企業使用的國家資金,由企業負責分期償還。尚未償還的資金,免交資金占用費。
轉為集體所有制企業使用國家的固定資產(房屋除外),由企業按規定提取折舊基金,用于企業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亦可用于償還國家資金。
?。ǘ┢髽I要用稅后利潤,吸收的股金、以及提取的折舊基金歸還國家資金償還金。國家資金償還的期限一般五年至七年,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ㄈ﹪屹Y金償還金由企業上交企業主管部門,??钣糜诰W點建設、技術改造和補充國營企業流動資金。
四、租賃經營企業租賃費的處理
?。ㄒ唬┳赓U經營企業使用的固定資金、流動資金、作占用國家資金處理。企業占用的國家資金屬國家所有由企業使用,向國家交納租賃費。
?。ǘ┢髽I交納的租賃費應包括:國家資產折舊費,流動資金占用費。
(三)租賃費可在稅前列支。租賃費上交的比例,固定資產折舊費參照折舊率確定;流動資金占用費參照銀行貸款利率確定。具體比例由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及租賃者共同商定。比例確定后要抄送當地稅務部門。
?。ㄋ模┳赓U費由企業上交企業主管部門(企業主管部門不再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專款用于網點建設、技術改造和補充國營企業流動資金。
五、租賃經營企業按合同規定期滿向國家交回財產時,也按本文有關規定交接,國家資金不足部分,由租賃者負責補齊。
六、三類小型企業中,除實行租賃經營的企業外,實行國家所有,集體經營的企業和轉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要按稅務部門制訂的集體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向企業主管公司交納管理費。
七、市財辦等七個單位聯合頒發的《關于進一步放開國營商業、服務業小型企業的若干規定的通知》中的第四點規定,“以勞務為主的理發、浴池、飲食、服務、修理、眼鏡鐘表修配和服裝零活加工等小型企業實行全額分成工資或超額提成工資制。按核定比例提取的工資可在稅前列支,不屬于獎金范圍,不計獎金稅?!坝捎谠诤硕ǖ诙嚼亩惙桨笗r,對上述行業的企業均按飲食服務企業對待,未劃分大中型企業和小型企業。根據第二步利改稅的有關規定和我市具體情況。劃分上述行業的小型企業,按以下規定執行:
?。ㄒ唬├戆l、浴池、飲食、服務、修理、眼鏡鐘表修配等行業的企業,按照商業企業的標準劃分小型企業,即按獨立核算單位以1983年為基數,年實現利潤在20萬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
(二)服裝零活加工企業按商辦工業的標準劃分小型企業,即按獨立核算單位以一九八三年為基數,年實現利潤在50萬元以下、固定資產原值在500萬元以下,兩個條件同時具備的,為小型企業。
?。ㄈ┮痪虐怂哪暌院笮陆ǖ钠髽I,要以當年利潤或換算后潤為基數,區別不同行業,按照上述兩點中的標準原企業經過翻擴建、改造升級后,在歸還貸款期間仍以一九八三年為基數,還款期滿后,根據經營情況、區別不同行業,以當年或換算全年的利潤為基數,按照上述兩點標準,重新劃定小型企業。
?。ㄋ模﹦澐中⌒推髽I標準的工作,區、縣屬企業由區、縣財政局負責,市屬企業由市財政二分局負責。劃分標準的工作完成后,區、縣財政局和市財政二分局要將劃分情況及企業戶名單抄報市財政局備案,同時抄送當地稅務部門。
八、小型企業進一步放開搞活后,無論實行哪一種形式,企業均要自負盈虧,如發生虧損,財政一律不予彌補。
九、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凡以前小型企業改革有關財務處理的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198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