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政發[2006]10號
頒布時間:2006-10-17 11:48:31.000 發文單位: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規則》已經市政府第13屆5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市政府的重大決策行為,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范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行政能力,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規則》及《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市政府的下列決策屬于重大決策(以下簡稱決策),必須按本規則作出、執行和監督:
?。ㄒ唬┴瀼芈鋵嶞h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見;
?。ǘ┬枰獔蟾媸≌蛘咛嵴埵形⑹腥嗣翊泶髸捌涑瘴瘑T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ㄈ┤薪洕鐣l展的重大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市級重點項目;
?。ㄋ模┥婕叭薪洕鐣l展、改革開放、對外貿易、區域經濟合作、宏觀調控、社會穩定方面的重要政策及工作部署;
?。ㄎ澹┲贫▽娗猩砝婊蛘呱鐣怖嬗兄卮笥绊懙囊幏缎晕募?;
?。┦姓ぷ鲌蟾婧腿薪洕\行情況分析及調控措施;
?。ㄆ撸┦屑壺斦A算及預算執行中新發生的大額資金支出、重大國有資產處置、重要專項資金安排意見;
?。ò耍┤型恋乩每傮w規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
(九)以市政府名義作出的重要表彰決定以及對市管干部的行政處分意見;
?。ㄊ斢墒姓岢鰶Q策意見的重大突發事件和重要緊急情況;
?。ㄊ唬┮婪ㄐ枰姓疀Q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條市政府以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為決策的基本準則,實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決策程序,確保決策內容和程序的合法性,并堅持權責統一的原則。
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不斷完善決策制度,健全決策機制,規范決策程序,拓寬決策思路,優化決策方式,提高決策水平,使市政府決策更好地兼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與公民個人利益,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決策權限
第四條市政府決策應當按照《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規定,由市長根據決策事項的需要,主持召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集體審議,由市長根據集體審議的結果作出決定。
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按照《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決策;重要緊急情況需要市政府立即決策的,由市長或者有關副市長按職權臨機處置,并及時向市政府領導班子報告;特別重大或者涉及全局的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由市政府領導臨機集體議決。
本規則第二條規定以外的事項,需要市政府決定的,由市長、副市長按照職責分工獨立負責地作出決定。副市長可以就其中的重要事項請示市長后決定。
第五條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重大方針政策的意見,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關系民生重要問題的決策事項,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市長辦公會議討論后,提請市委討論決定。
第六條按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應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報告、市政府工作報告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經市政府按本規則第四條的有關規定提出決策意見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七條依法屬于市政府所屬部門和縣(市)、區政府職權范圍內的決策事項,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等組織和公民個人依法能夠自主決定的事項,市政府不予決策。
第三章決策程序
第八條市政府擬決策事項的提出和確定程序如下:
?。ㄒ唬┙浭姓嘘P部門或者縣(市)、區政府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提出擬決策事項建議,征得有關市政府副秘書長、秘書長或者協管市長助理同意后,逐級報分管副市長、市長確定;
(二)由市政府副秘書長、秘書長、市長助理提出擬決策事項建議,經分管副市長同意后,報市長確定;
?。ㄈ┯筛笔虚L提出擬決策事項建議,報市長確定;
?。ㄋ模┯墒虚L直接提出并確定擬決策事項。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些重大事項需要提請市政府決策的,可以通過前款規定的途徑提出建議。市政府網站開辟信箱,征集市政府決策建議,供市政府確定決策事項時參考。
第九條擬決策事項確定后,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目標和工作計劃,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收集相關信息,必要時可進行專題考察,學習借鑒省內外、國內外的先進經驗。對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應對公共安全問題的突發事件以及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由市政府有關領導、有關專家和實際工作者共同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論證。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在調查研究和初步論證的基礎上,形成決策方案征求意見稿,并就決策事項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擬定兩種以上供選擇的決策方案。
第十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按照決策事項涉及的范圍,征求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的意見,進行充分協商。其中,涉及縣(市)、區利益的,應當征求有關縣(市)、區政府的意見;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走訪、書面征集意見和建議等形式,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專家學者以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如實歸納整理通過各種渠道征集的意見和建議,研究分析并吸納合理意見,協調和兼顧好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形成決策方案草案。有關意見未予采納的,應當采取適當方式作出說明;決策方案修改變動較大的,應當再次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一條決策事項屬于重大社會公共事項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按照《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社會公共事項決策公示和聽證暫行辦法》的規定,將決策方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示,依法召開聽證會,形成社會公示和聽證報告,作為市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召開聽證會的,除少數特邀代表外,聽證會代表應當通過自愿報名的方式產生,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考慮聽證會多數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專業性、技術性、法律性較強的決策事項,由市政府委托相關咨詢研究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論證,論證報告作為市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涉及多學科、多領域的有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性或者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可以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委托國內外專門的咨詢研究機構進行研究論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專家的咨詢論證工作,以保持專家咨詢論證意見的獨立性,保證決策方案草案的科學性和客觀公正性。
第十三條決策方案草案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審核協調:
?。ㄒ唬Q策事項承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決策方案草案進行初步審核協調,其中涉法的,提交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或者依法協調;
?。ǘ┨嵴埵姓嘘P副秘書長、秘書長或者協管市長助理主持審核協調;
?。ㄈ┯嘘P副市長主持協調;
(四)決策事項涉及多位副市長主管且情況復雜、協調難度較大的,由市長或者常務副市長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對決策方案草案進行研究、協調。
第十四條決策方案草案確定后,由市政府秘書長提出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市長辦公會議審議的安排意見,報市長審定。
提請市政府審議的決策方案草案,應當附有說明。說明的內容包括:決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決策風險預測報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特別是禁止性規定,征集的主要意見,專家咨詢論證意見,各方面意見的審核協調結果,需要市政府研究確定的主要問題。部門之間和不同社會群體之間仍存在明顯分歧意見的,應當特別加以說明。國內外有相同或者相似決策事項的,應當附送有關資料。向社會公示和召開聽證會的,還應當附送有關報告和聽證筆錄。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決策方案草案及有關材料,應當提前送達與會人員并為其留有較充分的研究時間。與會人員應當在會前認真閱讀和研究決策方案草案及有關材料,并形成意見。
第十五條市政府審議決策方案草案時,與會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副市長因故不能到會的,應當留有書面意見或者委托他人表述意見。主持會議的市長在與會人員未充分發表意見之前,不發表傾向性意見;在會議集體討論之后,由主持會議的市長根據集體討論的結果,依法作出原則通過、再次審議、先行試點或者擱置的決定。
市政府審議決策事項,可以根據議題需要,邀請市委、市人大、市政協、市法院、市檢察院、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有關負責人以及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專家學者和群眾代表列席。
第十六條市政府決策的結果由市政府辦公室根據會議決定形成會議紀要或者制發文件,印發各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執行。
涉及公共安全問題的突發事件,應當將事件的原因、經過等情況和政府的應對措施、處置結果及時通過市政府新聞發布會和有關新聞媒體如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決策的執行和督查
第十七條市政府組成人員應當帶頭執行市政府決策,所有行政機關、公務員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認真執行市政府決策。未經市政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停止執行決策。
第十八條負責執行市政府決策的責任單位(含主辦和協辦單位,以下統稱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制定決策實施方案,明確領導責任及具體承辦機構和責任人,確保落實市政府決策的質量和進度,不得推諉和拖延;因不可抗力或者決策依據、客觀條件發生變化而導致決策目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實現的,應當及時向市政府請示,但在市政府未批準之前,不得擅自調整或者中止決策的執行。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根據市政府決策的執行要求和實際情況,對有關決策執行情況進行階段性總結或者執行情況評估,并將總結報告、評估結論向市政府報告。
第十九條市政府決策由市政府辦公室分解落實任務,明確市政府負責領導、責任單位及完成時限,并對決策的實施過程進行跟蹤督查,督促有關責任單位按時限要求和工作目標完成決策執行任務。
市政府辦公室通過對市政府決策的督辦檢查,隨時了解和解決決策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決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要問題及解決建議,應當及時報告市政府有關領導。
分管副市長、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負有督促檢查有關責任單位落實市政府決策的職責,應當定期過問決策執行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涉及多位副市長主管且問題復雜的,可以提請市長或者常務副市長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完善落實決策的措施,并總結推廣決策落實工作中的典型經驗。
第二十條市政府決策的實施和完成情況應當納入部門和縣(市)、區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作為評比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市政府建立決策及其執行效果的社會評議機制,通過互聯網或者有關媒體定期聽取公眾對市政府決策及其執行效果的評價,作為改進工作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市政府決策需要停止執行或者修改的,依照本規則第三章規定的程序進行。情況緊急的,市長可以直接作出決定并依法公布。
市政府決策停止執行或者修改的,責成決策執行單位及有關方面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盡量避免或者減少損失。
第五章決策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建立決策監督機制,加強政府內部對決策執行情況的層級監督,對不執行或者推諉、拖延執行市政府決策的單位及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
監察部門應當加強決策職責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監督,對超越決策權限、違反決策程序以及對決策事項的提出或者執行不力、偏離決策目標和內容等問題,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審計部門應當將政府重大投資專項資金使用等決策的執行情況納入跟蹤審計或者效益審計范圍,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并將審計報告呈報市政府。
第二十三條市政府決策及其執行行為應當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市政協及民主黨派的監督、輿論監督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市政府有關決策應當停止執行或者修改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建議。經市政府辦公室審查,認為市政府有關決策確需重新研究評估的,提請市政府授權有關機構對該決策進行研究評估,形成停止執行、修改或者繼續執行的意見。審查研究意見經市政府同意后,應當及時向提出建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反饋。
第二十四條市政府決策及執行各環節的行為主體均應納入過錯責任追究的范圍。對違反本規則作出的錯誤決策或者不執行、延誤執行、擅自改變市政府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有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市政府制定對公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執行本規則和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所屬部門應當參照本規則,制定本機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相關規則,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各級行政機關作出的決策中,屬于規范性文件的,其發布前的審核和發布后的備案,應當嚴格遵守市政府有關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