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交人組[2003]305號
頒布時間:2003-10-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南省交通廳
各市縣交通(經貿交通)局、交通系統各企事業單位:
為規范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實行我省新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制度,我廳制定了《海南省交通運輸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實施辦法。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交通運輸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提高交通運輸工程專業技術人員(下簡稱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增強創新能力,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國家人事部《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繼續教育的對象是交通行業企事業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是專業技術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 繼續教育要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根據學習對象、條件、內容等不同情況,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地開展繼續教育活動,采用培訓班、進修班、研修班、攻讀學位、學術講座、學術交流、業務考察,以及有計劃、有組織、有指導、有考核的自學等多種方式進行。
第四條 繼續教育的內容,應根據交通運輸工程各專業技術的發展來確定,結合本職工作,使專業技術人員了解和掌握相關專業技術方面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新信息。
第五條 繼續教育以在職學習為主,同時要保證必要的脫產學習時間。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脫產接受繼續教育的累計時間不少于40學時,初級專業技術人員累計不少于32學時。省人事主管部門規定的學時如高于本辦法規定,則從其規定。
第六條 將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情況作為評定專業技術資格與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條件。
第七條 繼續教育學時計算方法:
(一)參加國內外培訓、研討、學術交流、業務考察,每滿一天計8學時。
(二)接受高于原學歷的相關專業學歷教育,憑入學通知書、學生證、畢業證書等證明材料,可于在校學習的年份內抵免繼續教育。
(三)參加高于原學歷的相關專業自學考試者,每結業一門課計20學時。
第八條 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年內不能參加繼續教育或不能完成規定學時的,憑有關證明材料,經所在單位同意,其繼續教育時間可順延至下一年補足。
(一)年度內在境外或省外工作超過6個月的。
(二)生育或年度內病假6個月以上的。
(三)其他特殊情況。
第九條 建立繼續教育考核登記制度。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由繼續教育基地或承辦單位登記在海南省交通廳統一印制的《交通系統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考核登記冊》上,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憑其有關材料于一個月內到省交通行業繼續教育主管部門確認驗證,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考核的重要內容和評聘及人才流動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在脫產參加繼續教育學習期間,享受國家和本單位規定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在接受繼續教育后,有義務更好地為本單位服務。
第十一條 企事業單位是繼續教育的主體,要正確處理好工作和繼續教育的關系,確保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積極支持鼓勵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各類繼續教育活動,為專業技術人員創造良好的學習條件。企事業單位必要時可與專業技術人員簽訂接受繼續教育服務合同。
第十二條 企事業單位用于繼續教育的經費,按國家規定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額度不能低于專業技術人員工資總額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