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5-07-22 10:50:34.000 發文單位: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人民政府
《關于修改〈拉薩市市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暫行規定〉的決定》,已經2005年7月19日拉薩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經2005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拉薩市市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暫行規定》(2001年12月30日發布的第24號政府令)作如下修改:
一、標題修改為:“《拉薩市市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二、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中增加“宇拓路、康昂東路、娘熱路南段、中和國際城”,第(五)項中增加“公眾聚集場所”。
三、第四條修改為:在非禁放區域內生產、儲存、經營煙花的,必須經拉薩市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批準。
四、第五條修改為:“拉薩市安全生產監督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審核,生產安全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發放,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等日常管理工作。
“拉薩市公安局負責煙花爆竹運輸儲存管理,負責禁放工作,實施煙花爆竹廠點四鄰距離等公共安全管理,偵察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工商、環保、交通、城管綜合執法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限制燃放、生產、儲存、經營煙花爆竹的工作”。
五、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個人在禁放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六、刪除第十二條。
七、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拉薩市市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暫行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市長 羅布頓珠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