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辦發[2005]29號
頒布時間:2005-04-15 10:53:29.000 發文單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關于建立和完善農牧區特困群眾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見》,已經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市)、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05年5月24日
關于建立和完善農牧區特困群眾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見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區黨委、政府關于妥善解決城鄉特困群眾生產生活問題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實保障我區農牧區特困群眾的基本生活,根據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特困戶救濟工作的通知》精神,現就我區建立和完善農牧區特困群眾生活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建立和完善農牧區特困群眾生活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區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取得了巨大進步,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受自然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在農牧區仍有一部分群眾生活還比較困難,且自救能力差,迫切需要政府給予必要的救助,以確保他們的基本生活。
建立和完善農牧區特困群眾生活救助制度,切實保障農牧區特困群眾基本生活,是各級政府深入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也是改革我區社會救助制度的一項重大舉措,體現了“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的根本宗旨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對推進我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保障農牧區特困群眾的基本生活權益、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推動農牧區經濟發展與社會全面進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以保障農牧區特困群眾基本生活為目標;以建章立制、規范管理、完善措施為重點,努力搭建政府主導、民政主管、部門協作、社會各界參與的農牧區社會救助體系,為農牧區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服務。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救濟、社會互助、子女贍養的原則;堅持小范圍推開、低水平起步、逐步擴大和提高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定期救助與臨時救助相結合的原則,切實保障農牧區特困群眾的基本生活。
三、救助對象
農牧區特困群眾救助對象分為常年救助對象和臨時救助對象兩大類:
(一)常年救助對象為因病、因殘、因災害導致家庭喪失主要勞動力以及因家庭未成年人子女多,靠自身收入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農牧民家庭;
(二)臨時救助對象為有勞動能力,但因病、因殘、因災害、因自然條件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臨時困難的農牧民家庭。
四、救助標準
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和農牧民生活水平以及地方財力,由各地(市)自行確定。
五、申請、審定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申請,并填寫《農牧區特困戶救濟申請表》報村委會;
(二)村委會初審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評議,并張榜公布,填寫初審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三)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及填寫審核意見,報縣級民政局審批;
(四)縣級民政部門審核后,再次在村張榜公布,如無異議,則確定為救助對象。并按戶填寫《農牧區特困戶救助證》,發放給救助對象。對不予批準的,在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后通知申請人。
農牧區特困群眾生活救助制度實行動態管理,縣級民政部門定期對享受救助對象的家庭進行核查。隨時提出申請救助,隨時要入戶核查,并按照救助對象的確定程序進行評議審核審批,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進有出,動態管理。
六、救助款的發放
對農牧區特困戶的生活救助采取款物結合方式進行發放,救助對象憑證每季度到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的發放點領取,個別交通不便的地方可按半年一次發放,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七、資金籌措和管理
救助資金列入各級財政年度預算,自治區財政對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每年由自治區民政、財政會商后,通過財政轉移支付下達各地(市)。各地(市)、縣(市、區)根據當地財政狀況和所確定的救助標準安排相應的配套資金,并列入年度預算。
(一)救助經費預算方式。每年9月底前由自治區、地(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當年救助情況數核算資金需求,提出下年度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當地人民政府列入預算。如遇特殊情況,需增加救助對象時,民政部門應及時編制用款計劃,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及時調整救助對象經費預算,救助經費當年有結余的結轉下年度使用。
(二)經費管理。在建立和實施農牧區特困群眾救助制度的過程中,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部門的作用,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救助標準、救助資金和救助對象三公開。每季度末由各級民政部門將資金發放情況,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年終編制救助資金決算逐級匯總上報自治區民政廳和財政廳。
(三)工作經費。為保證特困群眾生活救助工作動態管理的順利運作,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救助工作情況應安排一定的工作經費。《農牧區特困戶救助證》及相關表格由自治區民政廳統一印制,統一編號下發各地(市)。
(四)加強監督檢查。全面實行“陽光操作”,對農牧區特困群眾生活救助實行“三公開一監督”,即救助政策公開、救助對象公開、救助程序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同時,自治區民政、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對各地(市)開展救助工作和安排救助資金情況的督促檢查,促進農牧區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有效。
農牧區特困群眾生活救助是建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關鍵環節,是各級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各級民政部門要把建立和完善農牧區特困救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采取得力措施制定具體實施意見,把這項工作落到實處。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研究制定各項配套的社會救助政策,安排落實所需資金,共同做好農牧區特困群眾的救助工作,逐步使農牧區特用群眾的救助工作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為實現我區“一加強、兩促進”歷史任務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做出貢獻。
財政廳、民政廳
200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