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5-10-08 10:37:20.000 發文單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為了有效保護礦產資源和西藏高原脆弱的生態環境,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促進西藏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精神,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區范圍內全面禁止開采砂金礦。現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西藏自治區境內全面禁止開采砂金礦。
二、現有開采砂金礦的企業及個人,必須在2005年11月30日前結束開采,完成恢復工作。
三、2005年12月31日前,所有采金人員及設備必須全部撤離礦區。逾期未撤離的,由礦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特此公告。
200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