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8-08-13 20:06:05.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地方稅務局,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稽查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為方便納稅人和有利于稅收管理,現就自治區招商引資、西部大開發稅收政策中有關審批權限等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納稅人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商引資若干政策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新政發[2000]83號、區局以新地稅二字[2001]2號轉發)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自治區人民政府新政發[2002]29號、區局以新地稅發[2002]103號轉發)規定,需要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不再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審批。具體的審批權限由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二、2006年12月29日,國務院以第482號令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從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嚴格控制減免稅,條例取消了對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省級人民政府予以定期減免稅的規定。因此,自治區招商引資、西部大開發稅收政策中有關減免車船使用稅的條款執行到2006年12月31日。
三、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此前發布的《關于自治區招商引資及西部大開發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審核權限問題的通知》(新地稅函〔2003〕235號)
同時廢止。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