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兵在訓練中發生傷亡如何撫恤問題的通知
內優字[1962]53號
頒布時間:1962-04-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內務部
民兵在軍事訓練中傷亡撫恤問題,凡是屬于國家機關、黨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應按所在單位的傷亡撫恤規定辦理。不屬于這些單位的人民公社社員、城市居民、學校學生等,都可以按照“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但對死亡的,除了個別因舍身搶救搶險死亡外,事跡足為后人楷模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批準可稱烈士外,一般的不稱烈士,只按有關犧牲撫恤標準發給家屬一次性撫恤金。以后家屬生活有困難,可以酌情給予優待和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