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農申[1963]863號
頒布時間:1963-10-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黑龍江省財政廳:
9月24日(63)財農稅字第7號關于示范繁殖農場土地和耕種鐵路局留用地征、免農業稅問題的請示報告收到了。關于示范繁殖農場農業稅的具體免征范圍,本部另有統一的補充規定下達。對于鐵路局留用土地征、免農業稅問題,同意仍按1953年前政務院財經委員會(53)財經財字第20號通知中的規定辦理。為了便于執行,重申上項規定如下:
一、鐵路局以養路為目的的林場及鐵路員工(包括家屬)純為自己消費而耕種的小塊菜地,均免征農業稅。
二、由鐵路局直接經營農業生產的土地,應依法繳納農業稅。
三、鐵路路基兩旁留用的土地及鐵路局其他暫不需要的土地,由鐵路局借給農村人民公社生產隊耕種的,由生產隊照章繳納農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