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農申[1963]815
頒布時間:1963-10-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自從本部3月7日發出“關于免除示范繁殖農場農業稅負擔的通知”以后,有些省反映,有的示范繁殖農場,除了繁殖良種以外,還兼營其他農業生產;有的國營農場、勞改農場也用一部分土地繁殖優良種子,要求明確規定免稅范圍。為此,特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示范繁殖農場,系指農業部門所屬事業性質的繁殖良種的農場。不包括農業部門所屬園藝特產場、種畜場、種禽場、藥材場和企業性的農、牧場。也不包括農墾部門、勞改部門、華僑事務委員會的農、牧企業和農村人民公社生產隊繁殖良種的土地。
二、對示范繁殖農場免征農業稅的范圍,限于繁殖糧、棉、油料、糖料、煙葉、麻類、蔬菜等農作物優良品種的土地,以及從事農業實驗和科學研究的土地。種植一般農作物和果樹、茶、桑的土地,照征農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