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人護[1984]27號
頒布時間:1984-10-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勞動人事部 國家經委 商業部 全國總工會
一九六三年原勞動部頒發的《國營企業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是根據國務院《三大規程》的有關規定制定的,對于統一全國國營企業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保證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起了一定的作用。當前,我國體制改革的進程不斷地發展,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需要進行改革?,F將改革意見通知如下:
一、發放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應當根據企業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二、發放勞動防護服裝的范圍和原則:
1、井下作業;
2、有強烈輻射熱、燒灼危險的作業;
3、有刺割、絞輾危險或嚴重磨損而可能引起外傷的作業;
4、接觸有毒、有放射性物質,對皮膚有感染的作業;
5、接觸有腐蝕物質的作業;
6、在嚴寒地區冬季經常從事野外,露天作業而自備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種及經常從事低溫作業的工種才能發防寒服裝。
三、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按照上述范圍和原則制訂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執行。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等工作,由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或供應部門負責;安全技術部門和工會組織進行督促檢查。
五、對于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護品、防毒面具、防塵口罩等職工個人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特定工種的要求配備齊全,并保證質量。對特殊防護用品應建立定期檢驗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準使用。各級勞動部門,工會組織要加強監督檢查。
六、對于在易然、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工人,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七、防護服裝的式樣,應當以符合安全要求為主,做到適用、美觀、大方。
八、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改革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是勞動保護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方面。請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進行調查研究,結合具體情況,參照上述意見,做好這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