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發干[1986]字0281號
頒布時間:1986-05-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科委
對高級專家離休退休問題,國務院曾與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發布了《國務院關于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3]141號)。為了有利于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國務院又于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八日發布了《國務院關于高級專家退休問題的補充規定》(國發[1986]26號)。為了更好貫徹國務院這兩個文件,做好高級專家的離休退休工作,現對其中若干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國發[1986]26號文件所規定的三個條件,高級專家(包括已退休的高級專家)必須同時具備,方可保留原已獲得的稱號,并領取原工資額百分之百的退休費。
文件規定“凡建國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系指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建國前已做國專業技術工作的(包括技術工人工作)不分工作地點是在國內還是國外,不分所在社會的制度性質,不分工作單位是國營、私營還是個體開業的,不分工作時間是連續的還是間斷的,均可列入本條文規定的范圍。
文件規定“一九八六年已滿六十周歲”,系指到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滿或超過六十周歲的高級專家(不分男女)。
對“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已獲得相當于副教授以上職稱的”,文件已做了明確規定,但考慮到有個別系統在當時尚未制定職稱系列,或雖然有職稱系列尚未開始評定高級職稱,為此,凡一九八三年九月已日前,本人工資級別已相當于技術六級以上,并按高級知識分子待遇對待的,可列入本條文規定的范圍。另外,國發[1983]141號文件沒有把具備高級職稱的體育教練員列入延長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范圍內,現可列入國發[1986]26號文件所規定的高級專家范圍。
文件規定的高級職稱“待批”或“待授”人員,系指在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經具有高級職稱評定權的組織評定了相當于副教授以上職稱,并已上報到“批準”或“授予”高級職稱主管部門的人員。
二、國發[1983]141號文件關于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規定,是指少數高級專家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限額允許,經組織批準,方可適當延長離退休年齡,其延長離休、退休的年齡,相當于副教授級職務的最高不超過六十五周歲,相當于教授級的最高不超過七十周歲。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應進入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確定為“待聘高級職務”的人員不能延長離休、退休年齡。
三、對國發[1983]141號文件規定的“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批準,其退休費標準可以酌情提高5%-15%”,具體條件可參照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日勞動人事部頒發的勞人科[1983]153號《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說明》精神,自行規定。
四、為鼓勵和穩定在邊遠地區工作的高級專家,凡在邊遠地區工作二十年以上者,除了根據國發[1983]68號《國務院批轉勞動人事部、國家民委關于加強邊遠地區科技隊伍建設若干政策問題的報告通知》的規定,退休費可提高百分之十外,還可根據國發[1983]141號文件的規定,酌情再提高退休費5-15%,但退休費的總額不得超過本人的原工資額。
五、由各級職稱改革領導小組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發[1983]141號和國發[1986]26號文件,做好高級專家離休退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