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辦險字[1990]1號
頒布時間:1990-01-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勞動部辦公廳
南京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退休人員失蹤后退休費發放問題的請示函》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退休人員失蹤后,在下落不明期間的待遇,在國家沒有新的規定之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有關規定,以及公安部有關戶籍管理的規定,可暫按如下意見處理:
退休職工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繼續發給;超過6個月的,從其戶主、親屬或利害關系人申報失蹤,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但對其供養直系親屬因此而發生生活困難的,由發給退休待遇的單位酌情給予生活困難補助。下落不明滿四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關待遇處理。上述人員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可按有關規定補發和恢復其應享受的待遇,但應扣還下落不明期間(包括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期間)停發退休待遇后發給其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和死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