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國科發市字092號
頒布時間:1990-02-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科委 國家統計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委、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中國科學院、中國科協、全國總工會:
為了做好技術市場統計工作,加強對技術市場發展的宏觀指導,一九八六年國家科委與國家統計局以(86)國科發成字0503文聯合發出《關于技術市場統計工作若干規定》和《一九八六年全國技術市場統計調查方案》,開展了全國技術市場統計工作。三年來,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按上述規定和調查方案認真進行技術市場統計,對了解技術市場動態,指導技術市場發展起了重要作用,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已頒布實施,全國技術市場協調指導小組已撤銷。一九八六年頒布的上述規定和調查方案中有關條款已不適應當前技術市場統計工作的要求,須作相應修訂。現將修訂的《技術市場統計工作規定》和《全國技術市場統計調查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從一九九○年起,技術市場統計請按《全國技術市場統計調查方案》的要求填報。
附件:
1.技術市場統計工作規定2.全國技術市場統計調查方案
技術市場統計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科學地組織技術市場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了解技術市場動態,指導技術市場發展的重要作用,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從而促進經濟建設的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技術市場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技術市場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 各級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科委)技術市場主管機關,要以技術合同登記為基礎,建立技術市場統計制度,設置技術市場統計機構或專職統計人員,明確統計負責人。
第四條 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技術貿易機構和公民以及各地區、各部門技術市場主管機關,必須依照本規定,提供技術市場統計資料和情況,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技術市場統計和調查所需要的情況。
第二章 技術市場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制度
第五條 由國家科委擬訂全國技術市場統計調查項目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報國家統計局審批后,由國家科委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科委技術市場主管機關,如果需要增加技術市場統計調查項目,或對全國技術市場統計調查方案補充統計調查內容,可以制訂地方技術市場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但需與同級科委綜合統計部門協商同意后,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局審批和上級科委技術市場主管機關備案,在管轄地區內實施。
地方各級技術市場統計調查方案,不得與全國技術市場統計調查方案相矛盾。
第七條 按規定程序批準的技術市場統計調查方案,必須在調查表的右上角標明制表機關名稱、表號、批準或備案機關名稱及其批準文號。被調查單位、人員,必須準確、及時地填報。
第八條 統計調查方案所規定的指標涵義、調查范圍、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格、統計編碼等,未經制表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
第三章 統計資料的管理
第九條 全國技術市場統計范圍內的統計資料,由國家科委技術市場統計機構或統計負責人統一管理,地方各級技術市場統計范圍內的統計資料,由地方各級科委技術市場主管機關設置的技術市場統計機構或統計負責人統一管理,并報同級綜合統計部門。有關技術市場統計資料需經同級科委綜合統計部門同意方可對外發布。
第十條 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健全技術市場統計資料的審核制度,保證提供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各地區、各部門提供的技術市場統計資料,由當地科委技術市場主管機關的統計負責人審核、簽署或蓋章后上報。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對技術市場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有關人員依照本規定和技術市場統計制度提供的統計資料,不得擅自修改;如果發現統計資料不實,應當責成技術市場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有關人員核實、訂正。
第十一條 公布技術市場統計資料,必須依照規定的管理范圍,以各技術市場統計機構或統計負責人簽署或蓋章的統計資料為準。
第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統計局制定的《統計資料保密管理辦法》,加強技術市場統計資料的管理。
第四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十三條 國家科委技術市場統計機構或統計負責人,負責協調和管理全國技術市場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全國技術市場統計調查方案,國家科委技術市場統計機構或統計負責人在統計業務上由國家科委綜合統計各部門歸口,并受國家統計局指導。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地、市兩級科委的技術市場主管機構,根據技術市場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置技術市場統計機構或統計負責人,負責協調和管理本地區內包括中央和地方單位的技術市場統計工作,組織實施技術市場統計調查方案。
第十五條 負責技術合同管理、登記工作的縣級等基層技術市場主管機關根據技術市場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置專職統計人員,負責管轄地區內包括中央和地方單位的技術合同登記和技術市場統計工作。
地方各級科委技術市場統計機構或統計負責人在統計業務上由同級科委綜合統計部門歸口,并受同級人民政府統計局指導。
第十六條 國家科委技術市場統計機構或統計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技術市場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部署和檢查全國技術市場統計工作。
二、組織全國的技術市場統計調查、搜集、整理、審核、匯總、提供和管理全國技術市場統計資料。
三、對全國技術市場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
四、指導全國技術市場統計組織和統計基礎工作的建設,組織統計教育和統計干部培訓。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地、市兩級的科委技術市場統計機構或統計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完成全國技術市場統計機構布置的統計任務,按規定報送、提供技術市場統計資料。
二、制定本地區技術市場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部署和檢查本地區技術市場統計工作。
三、組織本地區的技術市場統計調查、搜集、整理、審核、匯總、提供、管理本地區內包括中央和地方單位的技術市場統計資料。
四、對本地區技術市場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
五、指導本地區技術市場統計組織和統計基礎工作的建設,組織統計教育和統計干部培訓。
第十八條 負責技術合同登記的縣級等基層科委技術市場主管機關的統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技術合同當事人(一般為賣方)正確填寫技術合同登記表。
二、整理、匯總、按規定報送、提供管轄范圍內的技術市場統計資料。
三、對管轄范圍內的技術市場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
四、管理管轄范圍內的技術市場統計資料。
第十九條 各級科委技術市場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以下職權:
一、統計調查權-調查、搜集有關技術市場資料,召開有關調查會議,檢查與技術市場統計資料有關的各種原始記錄和憑證。被調查單位、人員必須提供真實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虛報和瞞報。
二、統計報告權-將技術市場統計調查所得資料和情況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級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提出統計報告。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阻撓和扣壓統計報告,不得篡改統計資料。
三、統計監督權-根據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對技術市場發展情況進行統計監督,檢查技術市場政策的實施,考核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工作成績,檢查和揭露存在的問題,檢查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行為,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上級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對技術市場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反映、揭露的在關技術市場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應及時處理,作出答復。
第二十條 技術市場統計人員應當具有執行技術市場統計任務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對不具備專業知識的統計人員應當組織專業學習和培訓。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一條 各級科委技術市場主管機關,應依照有關規定,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統計人員或者集體,定期評比,給予獎勵。
一、在建立和完善技術市場統計制度、統計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貢獻的;
二、在完成規定的技術市場統計調查任務,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進行技術市場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方面有所創建,取得重要成績的;
四、在技術市場統計專業干部培訓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
五、堅持實事求是,堅持統計法規,同違反統計法規的行為作不懈斗爭,表現突出的。
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獎勵分為:記功、記大功、晉級、升職、通令嘉獎、授予榮譽稱號,并可頒發獎品、獎金。獎金按國家規定在有關經費中開支。
第二十二條 根據《統計法》規定,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情節較重,但未構成犯罪的,應分別情況對有關領導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虛報、瞞報技術市場統計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技術市場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或者屢次退報技術市場統計資料的;
四、侵犯技術市場統計機構、統計人員行使統計法規的職權的;
五、違反《統計法》和本規定,未經批準,自行編制發布技術市場統計調查表的;
六、違反《統計法》和本規定,未經核定和批準,自行公布統計資料的;
七、違反《統計法》有關保密規定。
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扣發獎金和給予一次性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統計法》構成犯罪的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發布的《關于技術市場統計工作的若干規定》即行廢止。
全國技術市場統計調查方案調查機關: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家統計局調查目的:了解各類技術合同簽訂及執行情況、各級計劃項目進入技術市場情況、技術流向情況、受讓技術所服務的社會經濟目標、技術貿易機構情況,為制定技術市場政策,指導技術市場發展提供依據,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和經濟建設的發展。
調查對象:技綜1、3、4、5表調查全轄區內進入技術市場的技術合同,技綜2表調查全轄區內進入技術市場的各級計劃項目的技術合同,技綜6表調查全轄區內技術貿易機構,技綜7表調查全轄區內技術交易會情況。
調查時間:技綜1、2、3、4、5表為上半年報和年報,分別以上半年度和 全年度為調查期限;技綜6、7表為年報,以全年度為調查期限,上半年報截止至當年六月三十日,全年報截止至當年十二月二 十日。
填報單位、報送程序和報送時間:
技基1表由技術合同的研究開發方、轉讓方、顧問方和服務方(以下簡稱賣方)在合同簽訂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賣方所在地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登記填報一式四份,由賣方報送賣方主管單位一份,交基層技術市場管理機關三份。
縣級技術市場管理機關在報告期后三天(半年報七月三日、年報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內,將本轄區包括中央和地方單位的技術合同登記表和技術貿易機構概況表(技基1、2表)審核后報上級技術市場管理機關一式二份。
地、市科委技術市場管理機關在報告期后八天(半年報七月八日、年報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內,將本轄區的技術合同登記表和技術貿易機構概況表和技術交易會概況表(技基1、2、3表)審核匯總后,填寫技綜1、2、3、4、5、6、7表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委技術市場管理機關一份。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委技術市場管理機關審核、匯總本轄區的各綜合統計表后,再填報技綜1、2、3、4、5表,半年報于七月十五日、年報于次年一月五日前報國家科委和同級統計局各一份。技綜6、7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委技術市場管理機關填報本轄區內包括中央和地方單位的數字,于次年一月五日前報國家科委和同級統計局各一份。
國家科委將各地技術市場統計資料匯總后報國家統計局三份。
統計表號及表名為:
技綜1表:各類技術合同簽訂及執行情況
技綜2表:各級計劃項目進入技術市場情況
技綜3表:技術買方統計表
技綜4表:受讓技術所服務的社會經濟目標統計表
技綜5表:技術流向地域統計表
技綜6表:技術貿易機構統計表
技綜7表:技術交易會統計表
技基1表:技術合同登記表
技基2表:技術貿易機構概況表
技基3表:技術交易會概況表填表說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