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0-05-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勞動部保險福利司 中華全國總工會 勞動工資社會保障部
江西省勞動廳、省總工會:
你省贛工險(90)61號文收悉。所詢根據《關于原長期接觸矽塵職工精減回家又從事矽塵作業檢查出二、三期矽肺病可否改按退休處理復四川省勞動局函》([77]勞薪字60號文)第一條規定改按退休處理的精減退職人員,死亡后可否按因工死亡處理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考慮到這部分精減退職人員是由于患職業病而改按退休處理的,因此他們死亡后可以按因工死亡待遇處理。
二、上述改按退休處理的精減人員已經死亡,其供養直系親屬現仍符合供養條件的,也可以從本復函下發之月起改按因工死亡撫恤待遇處理。過去的不補。
三、上述因工死亡待遇所需費用,由發給退休費的單位按職工因工死亡費用開支渠道解決。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