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險字[1991]15號
頒布時間:1991-10-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勞動部 商業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商業廳(局):
由50年代合作化時組建的合作店、組演變而來的集體商業企業,30多年來,它和國營商業、供銷社結合在一起,構成我國商品流通的主體,在促進生產發展,搞活商品流通,擴大就業,提供積累,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由于歷史原因,集體商業企業底子薄,基礎差,經濟負擔重,尤其是近年來退休職工增加,一些企業退休費用負擔已相當沉重,嚴重影響了這些企業的發展。為了保障商業企業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緩解企業退休費用負擔過重的矛盾,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現對集體商業企業有關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勞動部門在開展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工作時,要將集體商業企業納入統籌范圍,盡快將集體商業企業統籌開展起來,以保障這些企業退休職工的生活,維護社會安定,促進商業發展。
二、我國集體商業企業經營規模較小,網點分散,核算點多。各地在組織集體商業企業統籌時要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即可按核算單位參加統籌,也可以其主管部門為單位參加統籌。目前,有的市縣已經由商業主管部門按系統組織統籌的,應隨著養老保險制度的深化改革,逐步納入當地勞動部門組織的統籌。
三、我國集體商業企業經濟發展很不平衡,企業之間退休費用負擔和經濟承受能力相差懸殊,各地在開展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統籌時,要本著切實保障退休職工基本生活的原則,統籌的項目要由少到多、待遇水平由低到高,要避免向全民企業攀比,超越企業的承受能力。
四、多年來,集體商業企業的廣大退休職工為發展集體商業企業,方便人民生活,為社會服務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妥善解決好他們退休后的生活問題,是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各有關部門和商業部門在開展統籌工作中,要加強聯系,溝通情況,相互協商,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共同搞好商業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在開展集體商業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中,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工作,并及時發現和研究新發現的問題。由什么好的經驗,請及時函告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