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4-11-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文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稽查證》是文化市場稽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身份證件。根據《文化市場稽查暫行辦法》的規定,現將統一核發、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稽查證》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3月1日起,各級文化市場管理和稽查機構所屬的專、兼職人員統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稽查證》,各地此前規定的各種文化市場稽查證件同時停止使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稽查證》實行統一編碼,證件編號應顯示持證人員所在的稽查機構、隸屬機關、發證機關、稽查范圍、是否兼職等信息,使省級文化市場管理部門隨時準確掌握各地文化市場稽查人員的數量、專兼職比例及變化情況,并為稽查人員培訓、考核、獎懲、監督等工作的進行提供必要的參考依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稽查證》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集中管理并填發,或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委托地(市)級文化行政部門填發。
省或地(市)級文化行政部門在填發該證件時,除加蓋本部門公章外,還須依照《全國文化市場稽查證件統一編碼辦法》填寫證件號碼,并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填寫《文化市場稽查隊員姓名和證件號碼一覽表》報文化部文化市場管理局備案。
四、兼職稽查人員是指:
(一)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所屬的非文化市場管理和稽查機構中因工作需要參與文化市場檢查的人員;
(二)公安、工商等相關執法部門中因工作需要參與文化市場檢查的人員;
(三)經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批準參與文化市場檢查的其他人員。
聘用兼職稽查人員要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批準,并嚴格控制數量。兼職人員的聘用期一般為一年。
兼職稽查人員使用與專職人員同一式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稽查證》,但在填寫證件編碼時,要嚴格依照《全國文化市場稽查證件統一編碼辦法》加以區分。
五、專職稽查人員因故不再從事文化市場稽查工作或兼職稽查人員聘用期滿者,要將所持稽查證件交還原發證機關。
違犯《文化市場稽查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者,除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分外,由地(市)級文化行政部門核準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持有的稽查證件。
六、各地對現有專、兼職稽查人員核發新證時,要從思想作風、工作表現、業務能力等方面認真審核,防止過多過濫。
從1996年起,對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稽查證》者,要依照文化部的有關規定先進行上崗培訓與考核。
七、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稽查證》的核發與使用作為文化市場執法監督的一項內容,認真加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