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價格[1995]2404號
頒布時間:1995-12-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計委 財政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物價局(委員會)、財政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商標業務收費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為適應我國商標管理工作的發展,解決目前商標業務收費偏低、中外企業收費標準不一致的問題,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決定適當提高商標業務收費標準,并實行中外企業統一標準。具體收費標準為:受理商標注冊費1000元(限定本類10個商品。10個以上商品,每超過一個商品,每個商品加收100元),補發商標注冊證費1000元(含刊登遺失聲明的費用),受理轉讓注冊商標費1000元,受理商標續展注冊費2000元,受理續展注冊遲延費500元,受理商標評審費1500元,商標評審延期費500元,變更費500元,出據商標證明費100元。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增加商標注冊管理收費項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字〔1995〕88號),新增商標業務的收費標準核定為:受理集體商標注冊費3000元,受理證明商標注冊費3000元,商標異議費1000元,撤銷商標費1000元,受理馳名商標認定費5000元,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300元。
三、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工本費以及《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和《商標注冊證》驗證費,收費標準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接受物價、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商標注冊費收費標準及其使用范圍的通知》(〔1992〕價費字3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