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辦發(fā)[1993]58號
頒布時間:1995-04-1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處、辦公室):
為加強中介性資產評估行業(yè)的管理,現將規(guī)范資產評估機構名稱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現有專、兼營資產評估業(yè)務的評估機構的名稱,凡不符合1991年國務院第91號令發(fā)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91號令)第九條規(guī)定的,一律更名為“××資產評估事務所”。今后成立專營的資產評估機構均須以“××資產評估事務所”命名,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各地在審批兼營的資產評估機構時,應嚴格按照91號令限定的三種兼營機構的名稱辦理。
二、資產評估機構名稱除必須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外,還需按照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經貿企〔1994〕485號印發(fā)《關于貫徹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規(guī)定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不得在名稱中冠以機關名稱。
三、各評估機構根據以上規(guī)定進行自查,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機構須于1995年12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并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變更資產評估資格證書。逾期未辦理變更手續(xù)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吊銷其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