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5-05-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統計局、財政局:
現將《關于統計部門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調查經費開支問題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統計部門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調查經費開支問題的暫行規定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國家統計局關于建立國家普查制度改革統計調查體系請示的通知》(國發〔1994〕42號),進一步明確統計部門周期性普查(人口、第三產業、工業、農業、基本統計單位)和大型調查(如投入產出調查、1%人口調查等)經費支出的范圍,劃清支出渠道,規范列支科目,合理安排預算,確保普查和大型調查任務的順利進行,現特作出如下規定:
一、普查和大型調查經費支出范圍的規定
1.印刷費:是指調查表、過錄表、指標解釋、指導手冊、目錄、代碼、培訓教材、資料匯編、文件等與調查直接有關的印刷費用。
2.試點費:指各級進行調查方案必須進行試點的費用。
3.培訓費:指組織普查教員、普查員、調查員、錄入員、編碼員進行業務培訓所需的各種費用。
4.補助費:指支付給無固定工資收入的普查員、調查員、錄入員、編碼員的補助費。
5.數據處理費:指調查數據處理方案的研制,各種磁盤、光盤、紙張等消耗材料的費用。
6.資料郵運保管費:指調查制度、調查資料的包裝、運輸以及資料保管費用。
7.公務費:指普查和大型調查業務必須支付的辦公費、電訊費、會議費等。
8.其他費用:指普查和大型調查工作必需的宣傳費、調查對象清理整頓和上述1-7項未包括的其他費用。
二、普查和大型調查經費渠道劃分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普查和大型調查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共同負擔,并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結合普查和大型調查支出的實際情況,具體分擔項目劃分如下:
1.全國統一調查表、指標解釋、培訓教材的印刷費,國家級調查方案試點費,省級以上普查骨干教員的培訓費,數據處理費由中央財政負擔。
2.第一項未包括的印刷費用、培訓費、補助費、資料郵運保管費、公務費和其他費用等,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分別負擔。
3.地方政府為了滿足地方需要,擴大調查規模和內容以及地方進行調查試點而增加的費用,均由地方財政負擔。
4.隨著周期性普查制度的建立和統計調查體系的改革,統計計算工作量和統計信息傳輸大量增加,需要增加計算機及傳輸設備,所需費用原則上按國家統計局、財政部《關于解決統計部門計算機更新經費問題的通知》(統財基字〔1990〕298號)精神辦理。采取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統計部門自籌相結合辦法逐步解決。
三、普查與大型調查經費的使用與管理
1.開展普查和大型調查,需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各級財政在相應的年度需要安排必要的專項經費,由各級統計局統一管理,從嚴控制,專款專用。
2.各級普查和大型調查,原則上不單設機構,由政府統計部門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所需工作人員應從有關單位職工中選調,被選調人員的工資、福利、交通費、伙食補貼等應由原單位負擔,原單位經費特別困難的,可由地方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3.為了便于管理,統籌安排。今后,凡中央安排的普查和大型調查專項經費,均抄送地方財政部門。
4.各項普查和大型調查經費,統一列入統計事業費“款”級科目下的“人口普查經費”(1996年改為“普查和大型調查經費”)“項”級科目。年終決算,另附各項普查和大型調查經費使用情況表及說明。各級統計、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專項經費使用情況和效果的考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