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市發[1996]82號
頒布時間:1996-10-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文化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
自1991年2月22 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關于加強演出市場管理報告的通知》下發以來,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加強了對演出市場的管理。特別是關于組臺演出須由演出經紀機構承辦的規定,規范了組臺演出活動的承辦資格,從經營機制上保障了組臺演出活動的正常進行。但是,這類演出目前也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有的企事業單位私自與演職員簽訂演出合同,或不簽書面合同進行秘密交易,不顧演出市場運行規律和觀眾承受能力,隨意抬高演員出場費,在一些演員中形成了一股相互攀比,競相抬價的風氣,導致演出成本不斷上升,門票價格過高,偷漏稅款嚴重。二是一些主辦單位的經營人員不懂演出市場管理的政策法規,缺乏演出業務常識,在組織演出中架空演出經紀機構,致使一些演出活動內容粗俗,水平低下,經濟糾紛日漸增多。三是少數企事業單位以所謂內部演出聯歡等為名,不經文化行政部門批準,私自邀約演職員演出,實則變相從中獲利,逃避文化、稅務部門的監督管理。四是某些節慶活動成立的組委會等臨時性機構申辦演出活動,往往因權利義務關系不清,出現問題無人負責。這些行為,極大地危害了演出市場的公平競爭,擾亂了演出市場的正常秩序。絕大部分演職員和廣大人民群眾對此意見極大。
為此,對組臺演出的管理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凡經營性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邀請演員參加慶典、宣傳本單位或其產品等演出活動,一律按組臺演出報文化行政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專業藝術團體參加上述演出,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二、主辦單位應與承辦的演出經紀機構簽訂演出委托合同意向書,演出經紀機構與演出團體或個人簽訂演出合同意向書。兩種意向書均應報審批機關審核,經核準后生效或簽定正式演出委托合同和演出合同,并報審批部門備案。如有變更,應重新申報。
三、演出合同意向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演出時間、地點、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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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莩鰣蟪昙岸愘M支付方式;
(四)其他有關事宜。
四、不得將演出活動批給組委會等臨時性機構主辦。
五、承辦演出的經紀機構應當對演出活動的總體安排、節目、廣告、票務、財務、稅務、安全等事項負責。
六、發布演出廣告須經文化行政部門審核。
七、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演出經紀機構從業人員的政策法規和業務知識的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的經營管理水平,保障組臺演出的質量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