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制[1962]964號
頒布時間:1962-09-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為了解決某些企業大修理基金先用后提,在進行大修理工程時,已提存的大修理基金不足支付大修理費用的問題,決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發放大修理貸款,具體規定如下:
一、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大修理計劃,報經主管部門批準,據以執行。
二、企業應當根據批準的大修理折舊率,按月提存大修理基金,專戶存儲,以備使用。
三、企業根據批準的大修理計劃,在進行大修理工程時,如果大修理基金不夠,應當報請主管部門,在所屬企業中調劑借用,定期歸還。經主管部門調劑后如果仍然不足,可以向人民銀行申請大修理貸款解決。大修理貸款最長期限為一年(自貸款之日起滿十二個月算一年),貸款期滿即應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