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字[1996]173號
頒布時間:1996-09-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科學院計劃財務局 中國科學院京區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院屬京區各單位:
根據《關于轉發“頒發<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的通知(科發計字(1995)0058號文件精神和“關于印發《中國科學院院京區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96)房改辦字007號)規定,現將建立住房公積金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范圍
1、凡屬單位人事部門按國家和院的有關規定聘用的正式職工(包括固定編制職工和流動編制職工),均應建立住房公積金。
對于待崗職工和長期病休職工,應按實發工資數額建立住房公積金。對于新調入職工,從正式調入和當月起,按相同或相近行政職務或技術職務的職工標準,開始建立住房公積金。對于公派出國人員,在公派期內,建立住房公積金。
2、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延期聘的職工,不再建立住房公積金;未到法定退休年齡而提前內退的職工,應按剩余年限,按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
3、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超過60歲的,各單位可征求本人意見,愿意建立住房公積金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建立,并依據本人意見,隨時辦理住房公積金支取銷戶手續;不愿意建立住房公積金的,所在單位則不予建立。
二、住房公積金計提基數和比例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有關規定,各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計提基數,確定為平均每月隨職工工資發放的金額,扣除院士津貼、政府津貼、洗理費、上下班交通補貼、勞保費和家屬補貼后的余額,作為計提基數。
計提比例從1996年6%起,每年增提1%,到2000年達到10%.
三、建立住房公積金日期
各單位應從1996年1月1日起,按月從確定的計提基數中扣繳,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已經從1995年1月1日建立住房公積金隨新建立的住房公積金轉入建行海淀支行房地產信貸分部。
四、住房公積金的使用
住房公積金為職工個人所有,各單位如需調劑使用,應按住房公積金有關貸款程序辦理。
五、建立住房公積金的有關帳務處理,按照院科發計字(1996)0058號文件規定執行。
中國科學院計劃財務局 中國科學院京區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