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以收買瓶蓋方式推銷啤酒的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答復
工商公字[1997]第321號
頒布時間:1997-12-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工商總局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收買瓶蓋的方式推銷啤酒的作法是否可以定為商業賄賂的行為的請示》(吉工商公字〔1997〕第179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啤酒公司以給付現金等方式向酒店服務員回收啤酒瓶蓋,誘使酒店服務員向顧客推銷其產品,實質是經營者為銷售商品,采用給予財物的方式賄賂對其商品銷售有直接影響的人。其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排擠了其他經營者,也極易限制消費者的選擇權,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正常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和國家工商管理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二條所禁止的商業賄賂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