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農辦字[1999]8號
頒布時間:1999-01-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利用世界銀行貸款加強灌溉農業二期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財務管理工作,管好用好項目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項目順利實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依據為世界銀行有關規定、財政部利用世界銀行貸款有關文件、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辦法等制度。
第三條 國家項目辦對提取的世界銀行貸款,按提款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率折合成人民幣撥付給各項目省,并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政策。
第四條 本項目的世界銀行貸款資金和國內配套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各類物資必須按迎定的用途使用。
第二章 財務管理機構與職能
第五條 國家項目辦設立財務會計組。地方各級項目辦應成立財務會計組,財務會計組設在財政部門,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財務會計組履行財務管理的職能。
第六條 國家項目辦財務會計組的職責
1.負責辦理世界銀行貸款的提款報賬和招標采購物資結算工作;
2.負責檢查、監督地方各級項目辦的財務管理和地方配套資金的落實;
3.負責制定會計核算辦法,審核、匯總財務會計報表;
4.負責統計、分析、反映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5.負責國外培訓和考察資、本級項目前期工作費和管理費的審核、管理;
6.負責組織財務管理人員的培訓和業務指導;
7.負責辦理項月管理中財務方面的其它工作;
8.參與計劃管理和年度計劃編報工作;
9.參與招標、評標和采購合同簽訂等方面的工作;
10.協助財政部有關司局做好世界銀行貸款的償還工作。
第七條 省級項目辦財務會計組的職責
1.負責辦理提款報賬和項目資金的撥付;
2.負責安排省級配套資金,檢查和監督下級財政配套資金落實情況和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
3.負責有償資金的債務落實、回收和還款;
4.負責國內外培訓和考察費、本級項目前期費、管理費的具體審核、管理;
5.負責會計核算,財務會計報表的審核匯總;
6.具體負責地方各級項目辦財務人員的培訓和業務指導;
7.負責對省以下項目辦財務管理的監督工作;
8.負責項目前期工作費、管理費提取、上交、分配的管理;
9.辦理項目管理中財務方面的其它工作;
10.參與計劃管理和年度計劃編報工作;
11.參與招標、評標和采購合同簽訂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條 地(市)以下項目辦財務會計組的職責參照第七條執行。
第九條 財務會計人員必須貫徹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辦事,并接受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條 各級項目辦財務會計組人員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確因某種原因調動或離職,必須將本人經管的財務會計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員;沒有辦清移交手續前,不得調動或離職。
第三章 配套資金籌措和撥付
第十一條 本項目地方配套資金由財政資金、群眾自籌資金和群眾投勞折資組成。
第十二條 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籌集。各級財政配套資金應由年初預算安排。
第十三條 群眾自籌資金包括:項目區群眾自籌的現金、以物折資。群眾自籌資金由村委會負責上繳鄉(鎮)財政所。
第十四條 群眾以物折資由鄉(鎮)財政所、項目辦負責核算。項目施工單位根據群眾交付材料的質量,參照市場價格,確定以物折資金額,填寫以物折資折算單。鄉(鎮)財政所、項目辦核實后入賬。
第十五條 群眾投勞折資由鄉(鎮)財政所負責核算。工程項目完成后,由負責提供勞務的行政村,填寫勞務折資結算單,經鄉財政所和項目辦審核確認后人賬。投勞折資的單價應根據世界銀行核定標準執行,不得隨意更改。
第十六條 地方配套資金的使用順序:先使用群眾自籌資金和勞務,后使用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使用是先縣(市)財政配套資金,再地(市)財政配套資金,后省財政配套資金。‘。
第十七條 地方配套資金的撥付程序:
1.省項目辦財務會計組根據批復的年度計劃,將本級籌集的財政配套資金以文件形式下、達,并通知項目地(市)辦理有償資金借款手續。
2.地(市)項目辦財務會計組根據批復的年度計劃,將本級籌集的財政配套資金和上級資金以文件形式下達,并通知項目縣(市)辦理有償資金借款手續。
3.縣(市)項目辦財務會計組將本級籌集的財政配套資金或收到上級撥借的資金后,按照項目計劃,工程項目和施工進度或驗收文件撥借到項目建設單位或鄉(鎮)財政所。
4.鄉(鎮)財政所按照工程項目計劃,施工進度或驗收單撥借給項目建設單位。
第四章 世界銀行資金的支付與償
還第十八條 世界銀行貸款按照世界銀行支付指南,由國家項目辦財務會計組通過償還支付、直接支付、特別承諾支付方式取得。
第十九條 報賬資金應由各級項目辦財務會計組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本項目各類資金的使用順序:根據世界銀行確認的支付比例,凡使用世界銀行貸款和地方配套資金的報賬工程,必須先支付地方配套資金,后支付世界銀行貸款;或世界銀行貸款和地方配套資金同時支付(限貨物合同等)。
第二十一條 本項目資金的有償部分由各級財政部門逐級轉借,層層辦理借款手續,簽訂借款合同;財政部門與項目建設單位簽訂合同時,必須辦理借款擔保手續,否則不能撥付借款。
第二十二條 本項目世界銀行貸款的50%由中央財政償還,50%由各省償還。地方還款部分,按借款合同,自借款使用年份起第四年開始還款,每年償還25%,到第七年全部還清。資金的年占用費率為1.2%,與本金一并償還。省財政部門應按時做好還款計劃,在每年6月30日和11月30日分兩次將人民幣資金匯入國家開發辦的回收專戶。對逾期未還的,一律按6‰的月費率收取逾期占用費。
第五章 項目前期工作費和項目管理費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前期工作費(以下簡稱前期費)由各省按項目財政投資總額(含世界銀行貸款)的2%提取,其中1.8%留地方項目辦,0.2%上交國家項目辦;項目管理費(以下簡稱管理費):安徽、河北按世界銀行貸款額的2%提取,河南、江蘇、山東接世界銀行貸款額的1.4%提取。各省管理費中的15%上交國家項目辦。除上述費用外,不得再提取任何費用。各省必須在每年一季度內向國家項目辦及時、足額上繳前期費和管理費。
第二十四條 前期費與管理費由省級財政部門總量控制,分年提取,統籌安排。前期費與管理費由省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比例統一提取,除按規定比例上交國家項目辦外,其余部分在省、市、縣、鄉中進行分配,市、縣、鄉不得再重復提取。
第二十五條 前期費是指用于該項目實施之日前發生的有關費用。前期費一次性核定,按項目省財政總投資分年度提取,分年核銷并攤入項目成本。項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將結余資金全部轉作管理費繼續使用。
第二十六條 前期費的開支范圍1.勘察設計費;
2.培訓費;
3.資料印刷和翻譯費;
4.設備購置費;
5.會議費;
6.差旅費;
7.郵電費:
8.臨時人員補助費;
9.咨詢費;
10.經財政部門批準的與本項目準備工作有關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 管理費是指該項目實施之日后發生的與項目管理有關的費用。其開支范圍:
1.辦公費;
2.差旅費;
3.會議費;
4.郵電通訊費;
5.資料印刷和翻譯費;
6.車輛燃料和維修費;
7.聘用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用;
8.外事接待費;
9.銀行手續費;
10.經財政部門批準的與項目管理工作相關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 前期費和管理費的使用,應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審計。
第二十九條 各級項目辦用管理費購置的固定資產,應設立卡片,單獨核算,編制清單,納入固定資產管理。
第六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械設備、運輸工具、使用的土地、機耕路、橋梁、涵洞、閘、泵站、支渠、機井、水泥曬場、防護林以及與生產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固定資產計價,按取得的固定資產的方式分別規定。
1.新建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新建的實際成本價格計價,在固定資產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建設期間發生的固定資產借款利息和有關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在固定資產竣工決算之后,發生的固定資產借款利息和有關費用,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應計入當期支出或費用。
2.購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加上運輸費、保險費、包裝費、安裝成本和繳納的稅金計價。
3.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照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4.項目單位在原有的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計固定資產價值。
5.項目單位建設的公路、橋、涵、閘、支渠、機井、水泥曬場、防護林等,按照建設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支出計價。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7.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和雖已完工但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自營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資、直接機械施工費以及所分攤的間接管理費等計價。出包工程按照應當支付的工程價款計價。設備安裝工程按其所安裝的設備的原價、安裝工程費、試運轉支出以及所分攤的間接管理費等計價。
8.根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項目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也不設置折舊科目。
9.在登記總賬、明細賬的同時應有各類固定資產的明細目錄。
10.購置列入國家規定專控商品的固定資產,必須辦理專控商品報批手續。
11.應定期不定期的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查,在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實地盤存和保管人員管理的),查明固定資產的實有數與賬面結存數是否相等,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維修等情況是否正常。
第七章 流動資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內或超過1年的一定周期內變現或者運用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存貨、應收應付款等。
第三十三條 貨幣資金內容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兩部分。銀行存款包括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
第三十四條 現金是具有現實購買力或清償債務的法定貨幣,是流動性最強的貨幣資金,必須對其進行嚴格管理:
1.嚴格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用途使用現金;
2.現金的結算范圍:個人勞務報酬;出差人員的差旅費;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其它零星開支;
3.庫存現金的管理。庫存現金實行限額管理,開戶行應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項目單位3-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須的現金限額,邊遠地區或交通不便的地區可適當放寬。但限定時間不得超過15天;
4.實行賬錢分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總賬,只能負責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的登記。現金日記賬應當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5.現金收支業務必須根據合法憑證辦理,收付現金后,要在原始憑證上加蓋“現金收訖”、“現金付訖”戳記,并當天入賬,不得以借據抵現金入賬。
第三十五條 銀行存款賬戶的管理:
1.項目單位必須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銀行開設賬戶及辦理有關業務;
2.嚴格銀行支票的管理,建立登記制度。項目單位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出租、出借銀行賬戶。遺失支票,應立即向單位領導報告。并及時向銀行辦理掛失;
3.及時核對銀行存款。項目單位及財政部門應根據銀行對賬單按月逐筆核對銀行日記賬記錄,月份終了,如果兩者余額不等,應查明原因,調節“未達賬項”并編制銀行余額調節表(最好由出納或管理現金及銀行存款賬人員以外的第三者編制)。有外幣業務的項目單位,應分別以人民幣和外幣設置銀行存款明細漲進行明細核算。
第三十六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等。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實際發生額計價。對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要做到嚴格控制、及時結算。
1.嚴格控制各種應收及預付款的金額;
2.定期與對方核對,保證雙方賬目一致,并制定工作計劃,積極組織人員做好結算和催收工作;
3.會計部門要依據有關憑證記賬,確保應收及預付賬款都已入賬,并按合同或其它規定,按單位名稱設置明細賬,詳細記載,進行核算;
4.要加強應收及預付款的管理,加速資金的周轉,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章 會計電算化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項目辦要建立健全會計電算化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保證會計電算化的順利實施。
第三十八條 用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時,需經與手工核算并行操作6個月以上,以驗證所用的會計軟件能否滿足并實現財務管理的需要及目標。
第三十九條 在并行記賬期間,各項目單位提供手工記賬和計算機記賬兩種報表及所需要的各項數據。
第四十條 電算化管理的任務:
1.財務負責人負責組織電算化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2.項目辦財務組負責輸入、審核、備份核算數據,審核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的合法性、正確性和完整性;編制、匯總、分析會計及財務報表,按會計管理的有關規定保存數據軟盤、程序軟盤、賬表、憑證等各種資料;
3.國家項目辦統一組織對會計人員的培訓,更新會計人員的知識,提高會計工作的質量和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以適應會計電算化的需要。
第九章 監督與審計
第四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均有權調閱本級或下級項目單位有關貸款項目的會計資料,進行審查、核實,發現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有權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包括停止使用甚至收回貸款。
第四十二條 項目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必須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必須如實反映情況,積極提供有關資料,不得弄虛作假。
第四十三條 項目單位財務部門和財會人員,必須對項目實行監督,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審計中查出的情節嚴重、觸及刑律的,要依法追究項目單位領導和直接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根據世界銀行財務管理指南和國家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世界銀行貸款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各級項目辦和項目建設單位均應建立健全會計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六條 涉及款項和財務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必須由2人或2人以上分工協作,以起到相互制約的作用。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負責解釋,修訂、補充。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