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外企字[2002]第10號
頒布時間:2002-01-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內蒙古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區包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經營期限到期后不辦理延期手續而開展經營能否處罰的請示》(包工商發[2001]489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經營期限是新版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確定的登記事項之一。經營期限屆滿應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二、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經營期限的核定,除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范性文件有特殊規定外,應考慮經營范圍涉及審批事項的行政許可有效期,在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內根據企業申請期限確定。
三、對根據上述原則核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后不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且繼續開展經營的外商投資公司分公司應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3條規定處理。
對基于管理習慣由登記機關直接將經營期限核定為一年的,應考慮具體情節及實際社會危害程度,一般給予批評、警告并責令改正。對情節嚴重的,依上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