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市字[2003]第43號
頒布時間:2003-04-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陳化糧銷售有關問題的請示》(工商市字[2003]53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陳化糧的銷售、出庫、加工、使用及消費等全過程管理,應嚴格按照國家工商總局和國家計委、財政部等五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陳化糧處理若干規定>的通知》(計綜合[2002]1345號)有關精神執行。陳化糧的用途“目前主要集中于生產酒精、飼料等。如用于其他用途,需報請國務院批準”。
因此,對糧食購銷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將陳化糧銷售到米廠的行為,,可按倒賣陳化糧行為定性處罰。
二00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