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部聯電[1999] 682號
頒布時間:2004-01-10 14:45:00.000 發文單位:信息產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近年來,我國電信事業快速發展,基本滿足了國家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求。但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假冒偽劣電信設備混跡市場、移動電話機走私屢禁不絕、僧造和冒用電信設備進網標志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地影響了國內電信產業的健康發展,擾亂了電信設備市場的正常生產銷售秩序,損害了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及電信設備廠商的合法權益。為貫徹國務院領導的指示,加強電信設備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打擊移動電話機等電信設備的走私活動,信息產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特聯合發文,就上述問題規定如下:
一、信息產業部根據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方面的法規,于1999年1月日頒布并實施《電信設備進網審批管理辦法》。對申請進網的電信設備,一律按型號審批并頒發新的進網許可證和防偽性能更強的進網標志。
凡在我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生產、銷售和進網使用電信設備的生產者、銷售者,必須向信息產業部申請辦理進網許可證,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對其電信設備檢驗合格,并取得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進網許可證后,加貼進網標志方能出廠銷售。進網許可證和進網標志由信息產業部統一印制并核發,未經批準和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和冒用。
二、信息產業部啟用新的進網許可證和進網標志后,持有1998年12月31日前信息產業部含(原郵電部)核發的進網許可證的生產廠家,應在1999年2月1日至1999年7月30日間到信息產業部電信設備進網受理中心辦理換證手續。
庫存有移動電話機舊進網標志的經銷商,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移動電話機進網管理的通告》(信部[1998]881號)的規定,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換取新進網標志手續。對于已批售到經銷商的粘貼有舊進網標志的其它電信設備,其舊標志于1999年12月31日前有效,從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廢止。目前正在生產或庫存于生產廠家的電信設備一律粘貼新的進網標志。
三、電信設備的生產和銷售企業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經營范圍,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電信設備的生產和銷售,不得無照或超范圍生產、經營電信設備。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對其加強日常監管。
電信設備生產企業,不得生產(組裝)、經營無進網許可證和進網標志的電信設備,不得使用走私電信設備零部件組裝生產電信設備;電信運營企業(包括業務代理)不得允許上述電信設備進網使用;不得銷售走私電信設備。
凡進入市場銷售的電信設備,必須符合國愛產品質量方面的法規,具有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在產品包裝上具有中文標識。
四、對產品質量不合格的電信設備生產企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權責令限期整改,達到要求后才能繼續生產;對達不到要求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愛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集中交易電信設備市場的管理,市場的開辦和銷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對于違反有關規定銷售電信設備并造成市場交易秩序混亂的,應予以整頓,并對市場開辦者、經營者依據者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五、信息產業部將及時公布已批準進網的電信設備型號,各地電信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及各自的職能加強對電信設備,特別是移動電話機及其配件的產品質量監督,并將監督檢驗結果予以公告。
六、工商行政管理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產業政策,加強對GSM和CDMA制式移動電話機生產企業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各地電信主管部門、電子工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近期內要組織一次電信設備市場的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行為要堅決予以處理,對于存在走私、販私、制假等嚴重違法行為的窩點和商店堅決予以取締,并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