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5-02-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國防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國防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國防科技獎)申報、評審和管理等工作的質量,根據《國防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國防科技獎的申報、評審、異議處理和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國防科技獎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以調動國防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與創造性,鼓勵自主創新,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從而促進國防現代化建設和國民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 國防科技獎的申報、評審和授予實行公平、公正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凡參與申報、評審和授予工作的人員,都有保守國家秘密和保護申報項目知識產權的義務。
第五條 國防科技獎是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委)授予單位和個人的榮譽,成果知識產權的轉移不影響其主要完成人獲得國防科技獎的權利,同時,授獎證書也不作為界定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六條 國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國防科技獎的管理工作,國防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防科技獎評委會)負責國防科技獎的評審,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防成果辦)負責國防科技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防科技獎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國防科技獎實行限額申報、限額授獎,每年評審一次。國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門每年根據各有關單位的歷史獲獎情況、科研情況和成果登記情況下達其當年申報限額數,根據總的成果申報情況和科技獎勵政策導向,確定當年授獎項目限額數量。
第二章 獎勵范圍和評審標準
第八條 《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獎勵范圍內的科技成果,可分為以下四類:
第一類:型號工程及項目研制成果,其范圍包括:
(一)在武器裝備及其配套產品的科研、生產、試驗及相關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主導產業型號工程和軍民兩用工程及其配套項目的科研、生產、試驗及相關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應用于國防的先進工業技術和軍民兩用技術開發成果;
(四)在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制和企業技術改造中,研究應用新技術而取得的國防科技成果;
(五)在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的基礎上開發的國防科技成果。
第二類:預先研究及基礎研究成果,其范圍包括:
(一)完成武器裝備預先研究項目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完成國防基礎研究項目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三類:技術基礎(不含科技情報)成果,其范圍包括:
(一)研究制定的國家軍用標準和行業標準,以及標準化理論、方法和應用等研究成果;
(二)各級計量標準和校準裝置、計量測試方法和測試系統、計量基礎理論和新技術等研究成果;
(三)質量與可靠性理論、方法研究,質量控制、質量保證、可靠性分析、試驗驗證和評價技術研究,可靠性技術及應用研究等成果;
(四)環境試驗與觀測、檢測技術的研究與應用等成果。
第四類: 軟科學和科技情報成果,其范圍包括:
(一)為制定國防科技工業的發展戰略、發展規劃、政策法規等提供決策依據而進行的研究中取得的成果;
(二)武器裝備、重大工程和重大引進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技術經濟分析與論證等研究成果;
(三)為提高國防科技工業科研、生產、經營管理水平,分析研究現代管理理論并應用于實際而取得的成果;
(四)科技信息數字化資源的研發與建設、大型工具書編著、科技情報理論和方法以及情報分析等研究成果。
第九條 型號工程及項目研制類成果的獎勵等級按下列指標進行綜合評價:
(一)工程與技術創新程度;
(二)工程與技術難易程度、復雜程度;
(三)技(戰)術、經濟指標的先進程度;
(四)成熟性、完備性與可靠性情況;
(五)綜合效益(軍事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
(六)應用情況與效果、推動科技進步的作用意義。
第十條 型號工程及項目研制類成果獎勵等級的評價標準:
(一)特等獎。在技術(含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擁有多項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十分復雜、難度極大,促進了科學技術、國民經濟和武器裝備跨越式發展,在國際、國內影響巨大,對推動國民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國防科技工業發展作用意義特別重大,綜合效益巨大。
(二)一等獎。在技術(含系統集成)上有很大創新,顯著增強了國防實力,對國防建設和國防科技工業發展具有重大作用;解決了難度大、復雜的關鍵技術問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理論上有較大深度,技術難度大或系統集成度高;技術很成熟、完備,可靠性高;主要技(戰)術指標和性能參數達到國際同類技術和產品的先進水平;應用效果和潛在應用前景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的軍事、社會和經濟效益。
(三)二等獎。在技術(含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上有實質性突破,對本領域或行業科技發展有很大推動作用;解決了難度較大、較復雜的技術問題,擁有(或與其它單位共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理論上有一定深度,技術難度較大或系統集成度較高;技術成熟、完備、可靠;主要技(戰)術指標和性能參數接近國際同類技術或產品的先進水平;應用效果和潛在應用前景突出,取得了顯著的軍事、社會和經濟效益。
(四)三等獎。在技術上有創新,對推動本行業或專業技術進步有明顯作用;解決了技術難點;技術較成熟、完備、可靠;主要技(戰)術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產品的先進水平;應用效果和潛在應用前景良好,取得了明顯的軍事、社會和經濟效益。
第十一條 預先研究及基礎研究類成果的獎勵等級按下列指標進行綜合評價:
(一)技術創新程度;
(二)技術難易程度、復雜程度;
(三)技(戰)術指標的先進程度;
(四)成熟性、完備性;
(五)綜合效益(軍事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
(六)應用前景、推動科技進步的作用意義、科學技術價值。
第十二條 預先研究及基礎研究類成果獎勵等級的評價標準:
(一)特等獎。在技術(含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擁有多項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十分復雜、難度極大,實現了技術或理論上的跨越式發展,為武器裝備的重大發展提供了成熟技術,在國際、國內影響巨大,對國防建設和國防科技工業發展作用意義特別重大,綜合效益巨大,科學技術價值極大。
(二)一等獎。在技術(含系統集成)上有很大創新,顯著增強了國防重大技術儲備,對國防建設和國防科技工業發展具有重大作用;解決了難度很大、很復雜的關鍵技術或理論問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理論上有很大深度,技術難度大或系統集成度高;技術成熟、完備;主要技(戰)術指標和性能參數達到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應用前景十分突出,有重大的軍事、社會或經濟效益,科學技術價值重大。
(三)二等獎。在技術(含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上有實質性突破,對本領域或行業科技發展有很大推動作用;解決了難度較大、較復雜的技術問題,擁有(或與其它單位共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理論上有一定深度,技術難度較大或系統集成度較高;技術較成熟、完備;主要技(戰)術指標和性能參數接近國際同類技術或產品的先進水平;應用效果和潛在應用前景突出,取得了顯著的軍事、社會或經濟效益,科學技術價值較大。
(四)三等獎。在技術上有創新,對推動本行業或專業技術進步有明顯作用;解決了技術難點;技術較成熟、完備;主要技(戰)術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應用前景良好,有明顯的軍事、社會或經濟效益,有一定的科學技術價值。
第十三條 技術基礎類(不含科技情報)成果的獎勵等級按下列指標進行綜合評價:
(一)技術、理論、方法創新程度;
(二)技術、理論難易程度、復雜程度;
(三)技術、經濟指標和理論的先進程度;
(四)成熟性、完備性和可靠性情況;
(五)綜合效益(軍事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
(六)應用情況與效果、科學技術價值。
第十四條 技術基礎類成果(不含科技情報)獎勵等級的評價標準:
(一)特等獎。在技術、理論上有重大創新,擁有多項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十分復雜、難度極大,實現了技術和理論跨越式發展,在國際、國內影響巨大,對推動國防建設和國防科技工業發展作用意義特別重大,綜合效益巨大。
(二)一等獎。在技術、理論上有很大創新,顯著增強了國防實力,對國防建設和國防科技工業發展具有重大作用;解決了難度很大、很復雜的關鍵技術問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理論上有很大深度,技術集成度高;技術很成熟、完備,可靠性很高;主要技術指標和性能參數達到國際同類技術和產品的先進水平;應用效果和潛在應用前景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的軍事、社會和經濟效益,推動科技進步的作用意義和科學技術價值重大。
(三)二等獎。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上有實質性突破,對本領域或行業科技發展有很大推動作用;解決了難度大、復雜的技術問題,擁有(或與其它單位共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理論上有深度,技術集成度較高;技術成熟、完備,可靠性高;主要技術指標和性能參數接近國際同類技術或產品的先進水平;應用效果和潛在應用前景突出,取得了顯著的軍事、社會和經濟效益,推動科技進步的作用意義和科學技術價值很大。
(四)三等獎。在技術上有創新,對推動本行業或專業技術進步有明顯作用;解決了技術難點,技術較成熟、完備、可靠,主要技(戰)術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產品的先進水平;應用效果和潛在應用前景良好,取得了明顯的軍事、社會和經濟效益,推動科技進步的作用意義和科學技術價值較大。
第十五條 軟科學和科技情報成果的獎勵等級按下列指標進行綜合評價:
(一)學術理論、觀點和方法的創新程度;
(二)研究難易程度和復雜程度;
(三)學術理論、觀點和方法的先進程度;
(四)研究的全面性、系統性、成熟性和準確性;
(五)綜合效益(軍事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
(六)理論、觀點被采用情況,推動科技進步的作用意義和科學技術價值。
第十六條 軟科學和科技情報成果獎勵等級的評價標準:
(一)特等獎。在學術理論、觀點和方法上有重大創新,擁有多項自主知識產權,研究項目十分復雜,工作難度極大,對國防戰略和軍事思想變革有重要影響,對國防科技工業發展有特別重大作用和意義,綜合效益巨大。
(二)一等獎。在學術理論、觀點和方法上有很大創新,具有很大科學技術價值,對推動國防科技進步和國防科技工業發展有重大作用和意義;研究項目復雜、工作難度很大,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研究全面、系統、成熟、準確;主要學術理論、觀點被廣泛采用,應用效果和潛在應用前景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的軍事、社會、經濟效益。
(三)二等獎。在學術理論、觀點和方法上有較大創新,具有較大科學技術價值,對推動國防科技工業或行業科技進步和發展有很大作用;研究項目較復雜、工作難度大,擁有(或與其它單位共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研究較全面、系統、成熟、準確;主要觀點已被采用,應用效果和潛在應用前景突出,取得了顯著的軍事、社會、經濟效益。
(四)三等獎。在觀點和方法上有創新,對推動行業或專業科技進步和發展有較大的促進作用;研究工作難度較大,研究較全面、系統、成熟、準確;應用效果和潛在應用前景良好,取得了明顯的軍事、社會、經濟效益。
第三章 評審機構
第十七條 國防科工委設立國防科技獎評委會,國防科技獎評委會由有關專家、學者組成,主任委員由國防科工委分管領導擔任,另設副主任委員1-2人,委員和替補委員若干人,常務秘書1-2人。其成員采用有關單位推薦和國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門提名相結合的辦法產生,由國防科工委批準、聘任。
國防科技獎評委會每屆任期三年。每次換屆的委員人數不超過二分之一,委員連任不得超過三屆。
第十八條 國防科技獎評委會負責對國防科學技術獎勵項目和獎勵等級進行終審。其主要職責為:
(一)對各專業評委會評審的特等獎和一等獎項目進行復審;
(二)對各專業評委會評審的二等獎和三等獎項目進行審定;
(三)對重大異議進行裁決;
(四)研究解決國防科技獎勵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五)向國防科工委提出推薦國家科技獎勵項目的建議,經批準后向國家推薦。
第十九條 國防科技獎評委會下設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軍用電子、材料與先進制造技術、技術基礎等八個專業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評委會)。各專業評委會委員采用有關單位推薦和國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門提名相結合的辦法產生,由國防科工委批準、聘任。各專業評委會分別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3人,委員若干人,秘書1-2人。
各專業評委會每屆任期三年。每次換屆的委員人數不超過二分之一,委員連任不得超過三屆。
第二十條 各專業評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評審相應專業的國防科技獎項目;
(二)向國防科技獎評委會提出本專業推薦國家級科技獎勵項目的建議意見;
(三)向國防科技獎評委會報告評審結果;
(四)對國防科技獎評審中出現的有關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五)對完善國防科技獎勵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二十一條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各專業評委會可以設立若干評審組。各評審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2-3人,專家若干人。
各評審組的評審專家實行資格聘任制,其資格由國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門認定。
各評審組召開評審會時,根據當年國防科技獎申報項目的具體情況,從評審專家庫中聘請部分專家參會。
第二十二條 各評審組負責相應專業范圍內申報國防科技獎項目的初評工作,并將初評結果報相應的專業評委會。
第二十三條 國防科技獎各級評審機構的專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學識淵博,熟悉本學科(專業)領域國內外科學技術發展動態,有較強的綜合判斷能力,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認真負責,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
(三)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院士除外);
(四)熱心國防科技獎勵工作,積極參加國防科技獎評審和有關活動。
第二十四條 國防科技獎各級評審機構議事程序和原則:
(一)國防科技獎各級評審機構召開會議時,實到人數大于應到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會議評審結果有效;
(二)國防科技獎實行公平、公正的評審原則,采用討論和投票的方法確定評審等級;
(三)委員對未列入議事日程的有關事宜提出議案,必須由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一以上附議,經主任委員(組長)同意后,方可列入評審會議的議事日程。
第二十五條 國防科技獎的評審專家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應嚴格按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科學、公正、實事求是地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二)對評審中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須嚴格保密;
(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國防科技獎勵政策和有關法規;
(四)對改進國防科技獎評審工作及有關政策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二十六條 國防科技獎評委會委員因故不能參加評審會議,根據評審會需要經評委會主任同意,由替補委員參加會議。替補原則為“同專業(行業)替補”,即某評委如因故缺席,則由與其同專業(行業)的替補委員出席會議。各專業評委會委員因故不能參加評審會議,經評委會主任同意后可聘請其他專家參加會議。
第二十七條 各級評委會委員在一屆任期內兩次不能參加評審工作,將不再聘請其作為下一屆評委會委員。
第二十八條 在國防科技獎的評審活動中,應建立健全專家信譽制度。國防成果辦應對專家在評審活動中的公正性、客觀性、工作態度等方面作如實記錄,并建立專家的違規和失誤記錄檔案。
第四章 申 報
第二十九條 申報國防科技獎的項目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過相應的技術評價(包括鑒定、定型、驗收和標準審查等),并進行了成果登記。
用驗收文件、定型文件和標準審查書作為技術評價證明時,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驗收、定型、標準審查等文件中對技術創新點及技術水平進行了評價,并起到了與成果鑒定等同的作用;
2、包括了主要完成單位名單、主要完成人員名單、審查專家組名單;
3、主要完成單位人員未參加審查專家組。特殊情況下,可以有不超過四分之一的主要完成單位人員(非項目組成員)參加審查專家組,但主要完成單位的人員不能作為審查專家組組長或副組長。
(二)經過一年以上的使用實踐(預先研究、基礎研究和火箭、衛星、飛船等一次性應用產品的成果除外),并證明其技術性能穩定、可靠。
(三)不存在成果權屬、技術內容、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爭議。
(四) 具有潛在應用價值。
已應用的科技成果,潛在應用價值是指其還可以進一步推廣應用的前景與價值;尚未應用的科技成果,潛在應用價值是指其推廣應用的前景與價值。
各類型號工程項目及其子項目、預先研究及基礎研究項目和標準類項目在申報獎勵時,還應分別滿足本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第三十條 國防科技獎不得重復申報。已申報國家級或其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項目(含已獲獎和未獲獎的項目),不得再申報國防科技獎。
在技術上又取得重大進步或新的突破的項目,可就進步或突破的部分申報國防科技獎。
第三十一條 各類型號工程項目的申報條件:
(一)按《軍工產品定型工作條例》或者研制任務書(合同書)的規定需要定型的型號工程(包括武器裝備型號工程和國防科技工業主導產業的型號工程與產品,下同),必須按規定完成定型;
(二)按《軍工產品定型工作條例》或者研制任務書(合同書)的規定不需要定型的型號工程,必須完成研制任務書(合同書)規定的任務,達到所要求的技戰術性能指標,并經必要的驗證;
(三)外貿型號工程必須執行完合同;
(四)由于國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用戶方原因而終止研制的型號工程,可將其階段成果按預先研究成果報獎;
(五)型號工程項目及其子項目報獎之前,應由項目主管部門或總項目責任單位上報該型號工程報獎項目的成果樹,并列清總項目和子項目在成果樹中的位置。
成果樹層次劃分方法:依據型號工程項目研制總要求,各類型號工程成果樹最多可劃分為系統(總項目)、分系統、設備和零部件(含元器件)四個層次;對組成較簡單或規模較小的型號工程項目,其成果樹的劃分層次應相應減少。在各層次中取得的專用工藝、材料和試驗檢測設備等技術成果,須列入成果樹相應的層次中。
為本型號研究且具有通用性的工藝、材料和試驗檢測設備,必須在其它方面應用后,可按通用項目單獨申報。
第三十二條 改進型的型號工程項目報獎時,不能重復使用原型號(或被繼承的型號)已獲得獎勵的科技進步點。在采用成熟技術和產品中進行的應用開發和創新可作為科技進步點報獎。
第三十三條 型號等系統工程總項目報獎時,可以涵蓋工程的各組成部分(含分系統、設備、部組件、零配件和元器件)的科技進步點。型號等系統工程總項目是指相對獨立的型號或系統的最高層項目,該類項目需經國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門確認方可申報。
型號等系統工程總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不得作為其子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滿足報獎條件的型號等系統工程的總項目及其子項目必須在三年內完成申報。
第三十四條 型號等系統工程成果的子項目,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可以單獨報獎:
(一)由業務主管部門或總項目責任單位作為獨立項目下達任務(簽訂合同書),并具有明確的技術指標要求;
(二)單獨組織技術評價(單獨組織鑒定、定型或驗收等);
(三)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和相對的獨立性;
(四)其創新點不與其它子項目的創新點重復;
(五)主要完成人不與總項目的主要完成人重復;
(六)已征得業務主管部門或總項目責任單位同意,并出具證明。證明中應包括該子項目的創新點不與其它子項目重復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 預先研究及基礎研究成果申報獎勵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按計劃任務書或合同書的要求完成任務,取得最終成果。
已完成部分任務或僅取得階段性研究成果的,不能申報國防科技獎。
(二)具有使用單位出具的成果應用證明或任務下達單位出具的應用前景證明。
對已經應用的成果,由使用單位出具應用證明,自研自用的成果,由本單位出具應用證明,上級主管部門蓋章確認。對未應用的成果,由任務下達單位出具應用前景證明,也可由本單位出具應用前景證明,任務下達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蓋章確認。
第三十六條 標準類成果項目,在標準實施一年以后方可申報;系列標準成果項目,應在各分標準完成后統一申報。
第三十七條 主要完成人是對該項目的完成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下列人員:
(一)理論、新概念、新方法的提出者;
(二)產品、工藝、材料等新技術的發明者;
(三)創造性方案、創新點的提出者;
(四)新產品的設計者;
(五)關鍵技術問題、技術難點的實際解決者;
(六)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項目的主要實施者。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人員,不得作為項目主要完成人報獎。當具備主要完成人條件的人數少于限額數時,不應將不具備主要完成人條件的其他人員作為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報獎。
第三十八條 主要完成人的名單及排序應與技術評價證明的主要研制人員名單和順序相一致,個別需要調整時,申報單位必須附有證明材料。
第三十九條 主要完成人對本項目做出創造性貢獻的內容應如實填寫在申報書中。同一人員不能以相同的科技進步貢獻在不同項目中作為主要完成人報獎。
第四十條 對政府機關人員、集團公司管理人員、企事業單位的行政領導、合同甲方人員、軍代表作為主要完成人報獎的,應嚴格控制。對上述人員確曾參加了某項目的研究,且符合《辦法》和本細則中規定的主要完成人條件的,須在申報材料中附申報單位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如實說明其所做的創造性貢獻,由本人和其上級主管領導簽字,同時提供原始記錄材料備查。
原始記錄材料是指能反映本人在技術上有創造性貢獻的研制(研究)文件的原始件或復印件。
第四十一條 主要完成單位是指項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單位,并在該項目研制、生產、應用、轉化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經費和設備等條件,對該項目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四十二條 各級政府部門和非法人單位一般不得作為申報國防科學技術獎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四十三條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單位應當依據貢獻大小順序排列。各等級獎的主要完成人限額為:特等獎30人,一等獎15人,二等獎10人,三等獎5人。各等級獎的主要完成單位限額為:特等獎20個,一等獎10個,二等獎7個,三等獎5個。
第四十四條 申報國防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必須按規定格式填寫國防科學技術獎申報書,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附件材料主要包括:
1、技術評價證明;
2、應用證明;
3、任務書或合同書;
4、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協調一致證明;
5、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明材料;
6、本細則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有關子項目單獨報獎的證明材料;
7、本細則第四十條所規定的作為主要完成人的有關證明材料;
8、研制(研究)技術總結報告(軟科學、情報、管理以及標準類成果應附研究工作總結報告);
9、軟科學、情報和管理等研究成果應附專題研究報告、論著或出版物;標準、規范、技術手冊等成果應附正式實施的出版物;
10、其它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五條 申報國防科技獎應按下列渠道報送:
(一)各軍工集團公司、國防科工委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對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后,統一報國防成果辦;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承擔軍工任務的地方單位申報項目審查后,統一報國防成果辦;
(三)國防科工委所屬院校申報項目的資料直接報國防成果辦;
(四)其他企事業單位的申報項目,由其主管部門(單位)審查后報國防成果辦。
上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向國防成果辦報送申報項目材料時,應對所報送的材料(含相應的電子文檔)進行嚴格的形式審查,以確保其符合《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經合作單位協商后,由第一完成單位負責申報所需的有關材料。
第五章 評 審
第四十七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的評審,采取評委集體討論、投票的方法產生評審結果。特等獎和一等獎項目應有投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二等獎和三等獎項目應有投票人數五分之三以上的票數通過。
具體評定規則由國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國防科技獎的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被評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單位的人員是評委的,在該項目討論和投票時均應回避。
第四十九條 國防科技獎申報材料,由國防成果辦進行初審后,按所屬專業劃分到相應的專業評委會進行評審。對在初審中發現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可要求申報單位限期修改補正;對申報材料嚴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和未在規定期限按要求修改補正申報材料的項目,取消其當年度評獎資格。
第五十條 各專業評委會對申報項目劃分到專業小組,首先由各專業小組進行評審、投票,然后再經本專業評委會評審、投票、統計,形成本專業評委會的評審結果,報國防成果辦。
第五十一條 國防成果辦將各專業評委會的評審結果在適當范圍進行內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0日內為異議期。自公布之日起70日內異議處理完畢的,可繼續參加本年度評審;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異議處理完畢的,可提交下一年度評審;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異議處理完畢的,可以重新申報。
第五十二條 經過異議處理程序后,對無異議的項目和異議已處理完畢的項目,提交國防科技獎評委會進行終審。
第六章 異議及其處理
第五十三條 國防科技獎的評審接受社會的監督,其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在異議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布項目的內容真實性、成果權屬、獲獎資格、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問題提出異議。
對匿名、無正當理由超過異議期和關于提高獎勵等級的異議不予受理。
第五十四條 對公布項目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填寫規定格式的異議書,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異議者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并提供聯系方式。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書中簽署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五十五條 異議及處理程序:
(一)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將異議書及證明材料報其主管部門(單位)和國防成果辦各一份。
(二)異議處理程序
1、申報單位內部提出的異議,由申報單位負責處理;
2、軍工集團公司所屬單位間的異議由軍工集團公司負責處理;
3、國防科工委歸口管理單位內部的異議由國防科工委歸口管理單位負責處理;
4、各軍工集團公司、國防科工委歸口管理單位之間的異議,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出的異議,由國防成果辦負責處理;
5、各異議處理單位按項目申報渠道將處理結果報國防成果辦;
6、對于重大異議項目,必要時由國防成果辦報國防科技獎評委會裁決。
第七章 授 獎
第五十六條 經國防科技獎評委會終審符合授獎條件的項目,由國防科工委批準授獎,向獲獎單位和人員頒發獎狀和證書,并按有關規定頒發獎金。
第五十七條 批準授獎后,國防成果辦應將獲獎項目的資料(含電子文檔)進行整理、歸檔。未獲獎項目的資料,申報單位應在授獎公布后三個月內到國防成果辦取回,逾期將按保密資料管理要求統一銷毀。
第五十八條 獲獎人員所在單位應將其獲獎情況及主要貢獻記入本人檔案,作為綜合考核、評價科技人員的依據之一。
第五十九條 獎金應按完成單位、完成人的貢獻大小進行合理分配,不得挪作它用。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完成單位的,由各完成單位協商提出獎金分配方案并進行分配。
項目主要完成人所得獎金數之和不得低于獎金總額的60%.
第六十條 獲獎項目不重復發放獎金。獲國防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如果又獲得了國家級科技獎勵,提高了獎金額,其獎金只補發差額部分。
第八章 罰 則
第六十一條 對于剽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國防科技獎的,經國防科工委批準后,撤銷其獎勵,追回獎狀、證書和獎金,并建議有關部門或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 參與國防科技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建議有關部門或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由國防科工委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自2005年2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