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49號
頒布時間:2005-04-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商務部 文化部
《〈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經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長: 王太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部長: 薄熙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部長: 孫家正
二○○五年四月八日
《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為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電影放映業務的企業,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及《〈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現就《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文化部令第21號)及附件中的有關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電影院問題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合作或獨資的形式建設、改造及經營電影院。
二、本規定中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關于“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電影院的其他規定,仍按照《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執行。
四、本規定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