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綜[2009]24號
頒布時間:2009-04-22 10:06:53.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土資源局:
2002年,國家制定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對于抑制建設用地快速增長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各地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部分地區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已不盡合理。為保障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征收等別與各地實際情況相適應,決定對部分地區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從2009年5月1日(含)起,各地依法獲得批準的新增建設用地,均統一按照本通知附件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計征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48號)附件2同時廢止。
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調整后,每個征收等別對應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保持不變,仍繼續按照財綜〔2006〕48號文件附件1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