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發[2013]21號
頒布時間:2013-07-16 10:49:18.000 發文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促進和便利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規范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見附件1)及配套文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實施后,之前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附件2所列法規即行廢止。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各中資銀行接到通知后,應及時轉發所轄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附件:1.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2.廢止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法規目錄
3.境內直接投資業務操作指引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3年5月10日
附件1: 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附件
3: 境內直接投資業務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