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2-03-05 11:34:45.000 發文單位:國務院法制辦
為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將《特許律師執業考核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可在2012年4月6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郵政編碼:10003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特許律師執業考核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txls@chinalaw.gov.cn.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關于《特許律師執業考核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2007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第八條規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在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十五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并具有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員,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準予執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為貫徹落實《律師法》確立的上述制度,規范上述專業人員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的考核工作,司法部起草了《特許律師執業條例(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國務院法制辦在充分聽取各地方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的意見后,會同司法部研究修改形成了《特許律師執業考核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于特許律師的定義
《律師法》沒有“特許律師”的概念。征求意見稿將《律師法》第八條規定的專業人員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的制度,概括為特許律師執業,并對特許律師作了明確界定:本條例所稱特許律師,是符合律師法第八條和本條例第三條規定條件的專業人員,經本人申請,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準予執業的律師(第二條)。
二、申請特許律師執業的條件
根據《律師法》的有關規定,征求意見稿對申請特許律師執業的各項條件作出明確列舉,包括:(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三)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四)在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十五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五)具有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六)品行良好;而且,申請特許律師執業的人員還不得有《律師法》第七條規定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的情形(第三條)。
三、特許律師專業范圍的設定
如何對《律師法》第八條規定的“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即特許律師的專業范圍作出界定,是制定《特許律師執業考核條例》的核心和難點。特許律師專業范圍應當是缺少律師從事法律服務的特定領域,其范圍應當根據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求和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現實情況確定和調整。征求意見稿本著堅持急需、嚴格控制、確保規范的原則,將國際經濟貿易、知識產權、金融證券、環境保護等專業性強、法律人才短缺的領域列入特許律師專業范圍,并將《特許律師專業范圍》作為條例附件(第四條)。
四、特許律師執業的申請、受理、考核程序
特許律師執業作為一般律師執業準入制度的補充,與一般的律師執業準入制度在程序上有所不同,需要根據實際需求在通盤考慮的基礎上對申請人作出考核。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年度將本年度擬批準的名額和考核工作方案向社會公告(第五條)。申請人需向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書、身份證明、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工作年限證明、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證明、品行良好證明、承諾專職執業材料以及年度考核工作方案中要求的其他材料;具有與高級職稱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應當由該專業領域的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行業組織、學術團體出具(第六條)。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核實,提出書面考核意見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第七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對考核合格的作出準予申請人特許律師執業的考核決定,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律師執業證書;申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的考核,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第八條)。
特許律師執業考核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許律師執業考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許律師,是指符合律師法第八條和本條例第三條規定條件的專業人員,經本人申請,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準予執業的律師。
第三條 申請特許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
(四)在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十五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五)具有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
(六)品行良好。
有律師法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特許律師執業。
第四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的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范圍,由本條例所附《特許律師專業范圍》列示。
《特許律師專業范圍》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征求有關領域主管部門意見后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特許律師執業的考核工作,按年度將本年度擬批準的名額和考核工作方案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 申請特許律師執業,申請人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的學歷、學位證書;
(四)申請人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五)申請人的高級職稱證書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
(六)申請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品行良好的審查意見;
(七)申請人承諾專職律師執業的書面材料;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在年度考核工作方案中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請材料。
具有與高級職稱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應當由該專業領域的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行業組織、學術團體出具。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在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核實,提出書面考核意見,將申請材料和考核意見報送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
第八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報送的申請材料和考核意見后的60日內,對考核合格的,作出準予申請人特許律師執業的考核決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律師執業證書,并在證書上注明特許律師;對考核不合格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的考核,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經特許執業的人員,在上崗執業前應當接受律師協會組織的律師職業培訓。
第十條 以欺騙、賄賂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特許律師執業考核的,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撤銷原準予特許律師執業的考核決定,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注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第十一條 經準予特許律師執業的人員不再從事律師職業或者不能夠專職律師執業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收回并注銷其律師執業證書,并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特許律師執業考核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特許律師專業范圍
一、國際經濟貿易法律服務領域
1.國際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法律事務
2.跨法域公司法律事務
3.海商、海事法律事務
4.國際訴訟、仲裁法律事務
二、知識產權法律服務領域
1.國際專利法律事務
2.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事務
三、金融證券法律服務領域
1.銀行金融業務法律事務
2.證券、期貨法律事務
3.保險業務法律事務
4.稅務法律事務
四、環境保護法律服務領域
1.國際環境保護法律事務
2.海洋、大氣污染與賠償法律事務
五、高新技術法律服務領域
1.生物工程、生物技術法律事務
2.信息網絡和電子商務法律事務
3.航天航空技術及事故處理法律事務
六、其他法律服務領域
1.傳媒與新聞領域法律事務
2.醫療事故處理法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