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價綜發[2011]112 號
頒布時間:2011-06-14 11:24:50.000 發文單位:省物價局 省發展改革委 省民政廳等
各市人民政府:
為切實做好低收入群眾的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計局《關于建立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431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聯動機制工作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視建立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工作。2008年,我省在全國率先實施了物價上漲與提高困難群眾生活補貼和保障標準聯動機制,在安定群眾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2010年11月,《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10]40號文件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魯政發[2010]107號)對進一步完善保障體系,建立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又提出了明確要求。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價格總水平面臨較大上行壓力,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好聯動機制,健全社會救助和保障體系,是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高度重視聯動機制工作,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扎實抓好落實,切實保障低收入群體生活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逐步實現各項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提高幅度與經濟發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長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標,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進一步完善聯動機制
(一)擴大保障范圍。將聯動機制保障對象擴大到主要包括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各地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發改價格[2011]431號文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和完善具體的操作辦法,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擴大保障范圍,但不得縮小保障范圍。
(二)規范指數編制。為搞好政策銜接,將我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更名為“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時根據有關要求和實際情況,科學合理調整和設置各分類權重,精心編制價格指數,為掛鉤聯動提供科學依據。
(三)啟動條件和標準
1.城鄉低保標準和價格臨時補貼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啟動條件和標準繼續按照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可以結合當地實際,設置具體啟動條件,但設置的啟動條件原則上不得高于省政府規定;
2.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和價格臨時補貼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辦法,參照城鄉低保標準和價格臨時補貼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辦法執行;
3.優撫對象的價格臨時補貼按照當地所確定的城鄉低保對象價格臨時補貼標準發給,并與國家和省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政策搞好銜接;
4.當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比漲幅超過5%時,啟動失業保險金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為當年度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或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價格臨時補貼數額計算公式為:每人補貼額=當年度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當年度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比漲幅×當年度領取失業保險金月數。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要按照規定和要求,綜合考慮物價上漲、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因素,調整幅度原則上應不低于當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比漲幅。
三、認真抓好聯動機制的落實
(一)健全聯席會議制度。按照國家部署和省政府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由物價部門牽頭,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部門參加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聯席會議制度。省聯席會議辦公室(省物價局)要協調有關部門適時通報各地聯動機制完善和價格臨時補貼發放情況,必要時通過媒體、社會輿論等進行監督落實。
(二)落實工作責任。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措施,及時研究協調解決聯動機制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落實責任,加強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物價部門要做好牽頭協調、組織實施工作,及時提出啟動和中止聯動機制的建議。民政部門要組織好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臨時價格補貼資金發放工作。民政、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調整最低生活保障、失業保險金標準或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的工作。財政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積極做好資金籌措工作,向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發放臨時價格補貼所需資金,已經建立價格調節基金的,可以從各級財政價格調節基金賬戶中列支;沒有建立價格調節基金或價格調節基金不足的,由各級財政列入預算。統計、各調查隊要認真編制好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并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指數數據,財政部門要按現行體制和預算程序給予經費保障。
省物價局 省發展改革委 省民政廳
省財政廳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山東調查總隊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