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發改收費[2008]1776號
頒布時間:2008-11-12 09:20:27.000 發文單位: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普通發票價格執行期滿后重新核價的函》(豫國稅函[2008]117號)收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全國普通發票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的通知》(國稅函[2004]521號)精神,為加強普通發票價格管理,減輕納稅人的負擔,現將國稅系統普通發票價格批復發下:
一、國稅系統發票實行全省統一價格(詳見附表),此價格是國稅部門向發票使用單位或個人銷售發票的最終價格,各級國稅部門不得層層加價或收取其他費用。
二、國稅部門收取費用前,應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合法票據。
三、本批復自2008年11月20日起執行。執行期3年。
附表:略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