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評協[2014]35號
頒布時間:2014-08-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資產評估協會
《湖南省資產評估機構綜合評價實施辦法(試行)》和《湖南省資產評估機構綜合評價指標》已經湖南省資產評估協會第四屆三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南省資產評估協會
2014年8月27日
附件1:
湖南省資產評估機構綜合評價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綜合反映與評價資產評估機構(簡稱評估機構)科學發展水平,促進評估機構做強做大,做精做專,不斷提升行業服務國家建設、服務經濟社會、服務公眾利益的能力,推動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引導社會科學選聘評估機構,根據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簡稱中評協)發布的《資產評估機構綜合評價辦法》(中評協[2014]58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資產評估協會(簡稱我會)以中評協每年統一組織的評估機構綜合評價工作為前提,以資產評估行業管理信息系統為基礎,結合我省行業實際,組織開展評估機構綜合評價工作,并公布評估機構綜合評價前10家排名信息。
第三條 評估機構綜合評價堅持客觀、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保證評價結果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第四條 綜合評價對象為省內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省內評估機構設立的評估機構分支機構并入總部評價)和省外評估機構在我省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分支機構。
省外評估機構在我省設立的評估機構分支機構視同獨立評估機構參加綜合評價。
第五條 評估機構綜合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評估機構上報我會綜合評價材料的截止時間為每年3月31日。評價年度為自然年度,基準日為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六條 經批準設立的評估機構。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參加綜合評價:
(一)未持續達到規定的設立條件的;
(二)未履行會員義務的;
(三)未按時填報綜合評價信息的;
(四)上年度填報綜合評價信息嚴重失實的;
(五)故意填報不實綜合評價信息的;
(六)因故終止或已進入終止清算程序的;
(七)我會認定不能參加綜合評價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新設立的評估機構,從設立后的第二年起參加綜合評價。
第八條 涉及合并、分立事項的評估機構,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辦結以下所有手續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評估機構參加綜合評價:
(一)簽訂合并、分立協議,形成合并、分立相關會議決議及合伙人(股東)協議;
(二)完成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變更相關執業證書手續及變更登記手續;
(三)完成合伙人(股東)退伙(退股)、注冊資產評估師轉所手續。
第九條 參加綜合評價的評估機構,按照我會要求填寫綜合評價材料,上報我會審核,其中,市州評估機構的綜合評價材料由市州資產評估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審查后統一上報我會審核。
第十條 評估機構對填報的綜合評價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及時更新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中與綜合評價相關的信息。
第十一條 我會對評估機構填報的信息進行抽查。如果發現填列信息不實的,責令評估機構限期更正;如果發現填列信息嚴重失實或者故意填列不實信息的,取消評估機構當年度綜合評價資格,并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 我會根據綜合評價結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并確認評估機構的綜合評價得分,通過我會網站、微信平臺和新聞媒體發布評估機構綜合評價得分前10家排名信息。
對于在公布前終止的評估機構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三條 評估機構綜合評價指標分為:業務收入指標、綜合評價其他指標、處罰和懲戒指標三大類。
(一)業務收入指標,是指評估機構每年上報我會的、經過審計的上一年度評估機構業務收入。
(二)綜合評價其他指標,是指評估機構綜合評價材料中除了業務收入指標、處罰和懲戒指標以外的指標,包括:基本情況、內部治理、執業質量、人力資源、信息技術、黨群共建、社會責任及受獎勵情況等。
(三)處罰和懲戒指標:是指評估機構及其注冊資產評估師最近三個年度內在執業中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情況。
第十四條 綜合評價排名得分的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排名得分=業務收入指標得分+綜合評價其他指標得分-處罰和懲戒指標應減分值。其中:
(一)業務收入指標得分=(該評估機構業務收入/全部參評評估機構業務收入的平均值)×50
(二)綜合評價其他指標得分=(該評估機構綜合評價其他指標得分之和/全部參評評估機構綜合評價其他指標得分之和的平均值)×50
(三)處罰和懲戒指標應減分值=Σ〔該評估機構及其注冊資產評估師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次數(人數)×相關分值〕
處罰和懲戒指標為直接減分項,按照下列不同處罰和懲戒種類減分:
1、評估機構受到暫停執業處罰,及與其他處罰并處的,一次減8分;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及以上三項或者兩項處罰并處的,一次減6分;受到公開譴責的,一次減6分;受到通報批評的,一次減4分;受到訓誡的,一次減2分。
2、注冊資產評估師受到吊銷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撤銷會員資格的,每人次減5分;受到其他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每人次應減分值,分別按照評估機構受到相應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應減分值的50%計算;受到強制強化培訓的,每人次減0.5分;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每人次減8分。
評估機構及其注冊資產評估師受到處罰和懲戒,處罰和懲戒決定時間不在上一年度內,且違規行為發生超過3年的,在綜合評價中不再扣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