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5-01-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商務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根據《部門統計調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統計局令1999年第4號)的規定,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結合近兩年我國對外投資的實際及特點,并按照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關于外國直接投資基準定義》(第四版,以下簡稱定義)的相關要求,對2012年12月印發的《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進行了修訂和補充,主要調整內容如下:
一、對統計指標名稱進行了規范。按照定義要求,將對外直接投資構成中的“股本”調整為“股權”,“利潤再投資”調整為“收益再投資”,“其他投資”調整為“債務工具”。
二、將“境內投資者與境外企業間投資、收益分配情況”表拆分為“對外直接投資流量、存量情況”表(FDIN3表)和“對外直接投資收入情況”表(FDIN5表),并將“對外直接投資收入情況”中相關指標及內容根據定義進行了調整。
三、增加反映境內投資者與境外成員企業間債務工具情況的“成員企業間債務工具情況”年報表(FDIN4表)。
四、增加反映境內投資者通過境外企業最終返程投資到中國內地企業的“境外企業返程投資情況”年報表(FDIN7表)。
五、增加反映我國文化及相關產業對外投資情況的年報表(FDIN10表)和月報表(FDIY6表)。
六、增加按投資方式分組的對外直接投資月報表(FDIY2表)。
七、將“境外企業基本情況”表(FDIN2表)的統計對象由全部境外企業調整為中方控股50%以上的境外企業。
八、將“金融業對外直接投資情況”表(FDI金融Y1表、FDI金融Y2表)的報告期由季度調整為月度。
九、根據基準定義,將“對外直接投資月度情況”表(FDIY1表)中實現直接投資的方式由“新設、收購、股權置換”調整為“新設、并購、增資、財務重組”,同時加入“境內投資者對境外成員企業的直接投資”;在“對外投資并購基本事項”表(FDIY3表)中增加“并購后中方所占股權金額”指標。
十、對國家(地區)的統計界定作如下修改:對外直接投資的國家(地區)按首個投資目的國家(地區)進行統計。如果直接投資的首個流入國家(地區)是英屬維爾京、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需將下一個有實體境外企業(有雇員、辦公室)存在的國家(地區)作為直接投資的國家(地區)進行統計,但當下屬實體企業是中國大陸企業時,應將英屬維爾京、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作為首個投資目的國家(地區)進行統計。
十一、在統計原則的界定中增加了分支機構的界定。
十二、取消了附錄中“關于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及統計獎懲辦法的說明”,增加國家統計局2012年發布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附錄五)。
現將修訂后的《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印發給你們,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2]1129號)同時廢止。
商務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