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通告2015年第2號
頒布時間:2015-05-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交通運輸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和《交通運輸部關于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精細化報備實施辦法的公告》(2013年第64號),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經營者(以下簡稱班輪公司)應向交通運輸部指定的運價備案受理機構(上海航運交易所)報備海運運價和包括碼頭作業費(THC)在內的海運相關附加費。
經了解,部分班輪公司未經運價報備或未按報備的運價實施調漲了THC費率,影響了國際海運市場的公平競爭。為加強監管,維護市場秩序,重點規范涉及THC備案的相關行為,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頓要求
(一)各班輪公司對各自征收的THC情況進行自查,未完成備案程序或未按報備價格執行的一律恢復到調漲前的備案價格。
(二)自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各班輪公司根據自查情況,按照本通告要求向上海航運交易所辦理THC備案。
(三)備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上海航運交易所應向班輪公司作出明確說明。
二、THC報備要求
(一)按交通運輸部規定的格式進行備案。
(二)提供與港口碼頭裝卸包干費(以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關于外貿費收規定的相關項目為準)相匹配、成本項目明確、調漲依據充分、幅度合理的證明材料,包括擬調漲THC前后與港口經營人簽訂的碼頭裝卸作業協議。
(三)原則上各港口THC調整應分別計算備案。如按片區為單位統一標準調整,需提供片區內各港口費率調整的依據,及統一計算的方法。
(四)提交決定調漲THC后與收費對象溝通協商的證明材料。
(五)THC等海運附加費僅用于彌補增加的額外成本,在收取的情形和條件不復存在時,應及時予以撤銷或下調。撤銷或下調THC備案無需提交證明材料。
我部將對THC報備清理整頓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未按規定要求備案擅自征收THC等國際海運附加費或未執行備案費率的行為,將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交通運輸部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