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辦漁[2015]60號
頒布時間:2015-08-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農業部辦公廳
2015年7月16日,中日第十六次漁業聯合委員會(以下簡稱“漁委會”)就2015—2016年度執行《中日漁業協定》(以下簡稱《協定》)有關問題達成共識,簽署了會談紀要及相關附件。為做好2015—2016年實施《協定》的相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國漁船進入日本管轄水域作業安排及相關要求
(一)入漁船數和漁獲配額分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船在日本國管轄水域的作業條件(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附件1),在許可的作業期間內,日方許可我國進入日本管轄水域的拖網漁船240艘、漁獲配額5200噸。2015年1月1日至2月20日為禁止作業期。漁船作業時船間距應保持1500米以上。禁止在作業水域內轉載。在作業水域外轉載時,應按附件1規定在捕撈日志上記載。
魷釣漁船55艘(含3艘輔助船)、漁獲配額4141噸,作業時間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入漁申請資料的上報和分工。拖網漁船入漁指標分配工作由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拖網漁船的入漁申請資料,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漁船進行捕撈作業的手續和規則》(2008年修訂版)的要求,由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統一匯總后,報中國漁業協會。魷釣漁船入漁指標分配由中國遠洋漁業協會負責。
(三)入漁漁船的日常管理。請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中國漁業協會和中國遠洋漁業協會按照分工分別做好相關工作,按規定做好2015—2016年我國漁船在日方管轄水域作業的進出水域通報、作業日志、漁獲日報、季報通報以及按物種分類的統計工作,保障入漁作業的順利進行。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間的季報通報周期為12月至次年2月、3-5月。請各省漁業主管廳局指導漁民嚴格遵守附件規定的作業條件,并做好違規案件的通報和處理工作。
二、日方漁船進入我國管轄水域作業安排及相關要求
根據《日本國漁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的作業條件(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附件2),在許可的作業期間內,中方許可日方入漁漁船數量為298艘,捕撈配額為9341噸。我部負責日本漁船入漁許可證審核發放工作,并將許可日方入漁漁船的信息及時提供給中國海警局司令部。
三、中日暫定措施水域作業安排及相關要求
根據《中日漁業協定暫定措施水域資源管理措施》(附件3),在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間,我國在暫定措施水域作業的漁船數量和漁獲量需分別控制在17500艘、166.2萬噸以內。根據以往各省漁船在暫定措施水域作業規模的估算,山東省為1165艘船,浙江省12650艘船,江蘇省1740艘船,福建省1945艘船。請各有關單位按照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要求及時報送船名冊,并按附件3相關規定做好漁船作業安排及管理工作。
四、單船有囊燈光圍網(虎網)等漁船管理要求
根據《強化對單船有囊燈光圍網(虎網)等漁船的管理》(附件4),各地不得再增加虎網等漁船船數,并盡可能減少此類漁船數量。虎網等漁船盡量遠離中日暫定措施水域東限或中間水域東限作業。為減少虎網等漁船與日本漁船發生糾紛,按照中日民間漁業安全作業議定書的要求,加強對虎網等漁船船長、船員進行的宣傳指導。
五、紅珊瑚船非法采捕問題及相關要求
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紅珊瑚船非法采捕問題,嚴格執行中日雙方達成的附件5的內容。對日方通報的疑似珊瑚船名單,應盡快予以核查,核查屬實的采取嚴厲措施打擊,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報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加大對打擊紅珊瑚船的宣傳力度,將相關宣傳資料分發給漁民,教育引導漁民不非法采捕紅珊瑚。
六、組織實施《協定》有關要求
各地漁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協定執行工作,切實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對漁民的培訓、教育和管理工作,防止涉外漁業事件發生。請各省漁業主管廳局根據以上要求,統籌制定2016年實施《協定》的具體辦法并部署落實,并加大對非法進入他國領海作業、涂改船名號、套牌船以及外方通報并核查屬實的違規漁船的查處力度,在2016年5月底前將2015年《協定》實施有關情況報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船在日本國管轄水域的作業條件(2015年6月1日—2016年5月31日)
2.日本國漁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的作業條件(2015年6月1日—2016年5月31日)
3.中日漁業協定暫定措施水域資源管理措施
4.強化對單船有囊燈光圍網(虎網)等漁船的管理
5.非法采捕紅珊瑚船問題
農業部辦公廳
2015年8月31日
附件1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船在日本國管轄水域的作業條件
(2015年6月1日-2016年5月31日)
一、底拖網漁業
1.漁獲配額
5200噸
2.作業許可船數
240艘(國際噸位324總噸【含324總噸】以下)。
3.作業水域
北緯30度40分以北、東經128度以西、東經127度30分以東的東海。
4.作業時間
9月16日13時至翌年5月15日,1月1日至2月20日為禁止作業期(日本時間,下同)。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休漁時間有調整(在不超過30天的范圍內前移或延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報日本國政府后,作業時間也作相應調整。
5.限制及條件
網目(浸水收縮后的內徑)必須為囊網54mm以上,其他部位65mm以上。另外,囊網長度須在200目以下。
禁止使用輔助船(運輸船、補給船等)。
不得采捕紅珊瑚。另外,采捕的紅珊瑚,要迅速送回采捕水域,船內不得持有紅珊瑚。
作業時的船間距保持1500米以上。
在作業水域捕撈的漁獲物及其制品在作業水域內不得轉載;在作業水域捕撈的漁獲物及其制品在作業水域以外轉載時,必須在捕撈日志上記載轉載位置、時間、漁獲物種類及數量、轉載船的船名號和許可證號。
6.其他
上述1~5的條件也適用于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
今后三年繼續研究探討在漁船上設置VMS的可能性。
二、魷釣漁業
1.漁獲配額
白魷魚4141噸。
2.作業許可船數
生產船55艘(漁船國際噸位280總噸[含280總噸]以下),輔助船3艘。
3.作業水域
以下兩塊水域拼成的水域:
①由(a)到(c)圍成的水域。
(a)東經135度30分以西的北緯38度30分的緯線。
(b)連接北緯38度30分、東經135度30分和北緯38度、東經135度30分兩點的線。
(c)東經135度30分以西的北緯38度的緯線。
②由(a)到(g)圍成的水域,但A、B、C所表示的水域除外。
(a)東經133度以西的北緯38度的緯線。
(b)連接北緯38度、東經133度和北緯36度56分12秒、東經133度兩點的線。
(c)連接北緯36度56分12秒、東經133度和北緯36度56分12秒、東經132度55分48秒兩點的線。
(d)連接北緯36度56分12秒、東經132度55分48秒和北緯36度47分、東經132度45分40秒兩點的線。
(e)連接北緯36度47分、東經132度45分40秒和北緯36度00分48秒、東經131度24分10秒兩點的線。
(f)連接北緯36度00分48秒、東經131度24分10秒和北緯36度10分、東經131度15分54秒兩點的線。
(g)東經131度15分54秒以西的北緯36度10分的緯線。
A、北緯37度25分30秒以北的東經131度40分的經線的西側。
B、連接北緯37度25分30秒、東經131度40分和北緯37度8分、東經131度34分兩點的線的西側。
C、連接北緯37度8分、東經131度34分和北緯36度52分、東經131度10分兩點的線的西側。
4.作業時間
10月1日至12月31日。
5.限制及條件
每艘船的燈光強度在180kw(含180kw)以下。禁止使用水下燈。
輔助船的使用僅限于運輸和補給工作。
生產漁船需裝備海錨,作業時及在作業水域內漂泊時必須使用海錨。
禁止攜帶流網漁具。
三、共同事項等
(1)“日本海”“東海”的地理范圍依據國際航道組織特別刊物第23號(1986年)。
(2)關于本作業條件中的所有經緯度的表示都是采用以往的坐標系。
附件2
日本國漁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的作業條件
(2015年6月1日-2016年5月31日)
一、黃海
1.底拖網漁業
作業水域:北緯35度30分以南、機輪底拖網禁漁區線以東水域
漁獲配額:588噸
許可船數:22艘
作業時間:
北緯35度以北水域為9月1日中午12時至翌年5月31日(北京時間,下同);
北緯35度以南水域為9月16日中午12時至翌年5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定的休漁期有調整時(在不超過30天的范圍內前移或延長),在新休漁期開始45天前通報日本國政府,作業時間也作相應調整。
其它限制條件:
①北緯34度以南,東經122度30分以西水域,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4月1日至5月31日禁止作業。
②北緯36度、東經122度,北緯36度、東經123度30分,北緯35度、東經123度30分,北緯35度、東經122度四點所圍成的水域,3月10日至3月31日,禁止作業。
③囊網網目不小于54mm,其它部位不小于65mm(均為浸水收縮后的內徑)。囊網長度200目以下。
2.圍網漁業
漁獲配額:8096噸,其中鮐類7296噸、竹筴魚243噸、遠東擬沙丁魚145噸、其他412噸。
許可船數:96艘(含網船、燈船、運輸船,網船規模為280國際總噸以下)。
作業水域:北緯36度30分以南、東經122度30分以東的水域。
作業時間:9月1日至翌年2月底。
其它限制條件:
①網目尺寸35mm以上(均為浸水收縮后的內徑)。
②每艘燈船集魚燈的燈光強度為10kw以下,每艘網船可配備2艘燈船。
③禁止以捕撈鰹魚、馬鮫魚、河鲀類、魷魚類為目的的捕撈作業。
3.延繩釣漁業
漁獲配額:147噸
許可船數:78艘
作業水域:北緯36度30分以南的水域
作業時間:6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
4.曳繩釣漁業
漁獲配額:22噸
許可船數:26艘
作業水域:北緯33度30分以南的水域
作業時間:6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
5.釣漁業
漁獲配額:488噸
許可船數:76艘
作業水域:北緯36度30分以南的水域
作業時間:6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
二、東海
1.底拖網漁業
作業水域:
北緯30度40分以北,東經124度45分以西的東海水域中,以下各點順次用直線連接所圍成的水域(以下稱“中間以西”水域):(1)東、黃海分界線與北緯32度線的交點;(2)北緯32度、東經124度之點;(3)北緯30度40分、東經124度之點;(4)北緯30度40分、東經124度45分之點;(5)東、黃海分界線與東經124度45分線的交點;(6)東、黃海分界線與北緯32度線的交點。
作業時間:9月16日中午12時至翌年5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定的休漁期有調整時(在不超過30天的范圍內前移或延長),在新休漁期開始45天前通報日本國政府,作業時間也作相應調整。
許可船數:22艘(包括在黃海水域的22艘中)
漁獲配額:包括在黃海配額中
其它限制條件:
囊網網目不小于54mm,其它部位不小于65mm(均為浸水收縮后的內徑)。囊網長度200目以下。
2.圍網漁業
漁獲配額:包括在黃海配額中
作業水域:中間以西水域,暫定措施水域以西水域
許可船數:96艘(包括在黃海水域的96艘中)
作業時間:9月1日至翌年2月底
其它限制條件:同黃海圍網作業限制條件
3.延繩釣漁業
漁獲配額:包括在黃海配額中
作業水域和許可船數:中間以西水域,39艘(包括在黃海水域的78艘中)。
作業時間:6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
4.曳繩釣漁業
漁獲配額:包括在黃海配額中
作業水域和許可船數:中間以西水域,13艘(包括在黃海水域的26艘中)。
作業時間:6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
5.釣漁業
漁獲配額:包括在黃海配額中
作業水域和許可船數:中間以西水域,6艘(包括在黃海水域的76艘中)。
作業時間:6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
附件3
中日漁業協定暫定措施水域資源管理措施
一、中日雙方同意2015年度中日漁業協定暫定措施水域(下稱暫定措施水域)內的作業船數為中國漁船17500艘以內,日本漁船800艘以內。
二、中日雙方針對東海漁業資源衰退的狀況,各自通過采取可能的方法,加強對漁業資源的保護,減輕由漁業活動造成的漁業資源的壓力。基于這個觀點,作為中長期目標,中方將通過轉產轉業等方式進一步壓縮在中日暫定措施水域內作業漁船數量并降低漁獲量上限努力目標值。
三、中日雙方就不同漁業種類漁獲量的上限設定努力目標值。該努力目標值是根據第四條漁獲量報告的統計結果、各自國家的漁業狀況,每年由中日漁業聯合委員會決定。
四、作為暫定措施水域資源管理的基礎資料,中日雙方對該水域內按主要作業方式、主要魚種分別統計漁獲量,統計結果于第二年7月底前通報對方。關于通報的作業方式和魚種,由中日漁業聯合委員會決定。另外,由于以中日暫定措施水域為中心的東海鮐魚類資源狀況存在不確定性,為向對方報告鮐魚類的漁獲量,中日雙方應改進抽樣調查,推進對東海鮐魚類資源的共同評價。
五、中日雙方應在每年7月底之前按照另外的格式交換暫定措施水域許可作業漁船名冊(中方從事釣業漁船的船名簿提前到每年6月底之前交換)。同時相互通報該名冊上記載的各類作業方式的主要作業規定。此外,中日雙方在該名冊或作業規定發生變更時,將其變更情況于每年10月底、1月底和4月底之前分別通報對方。
六、中日雙方以基于第五項交換并報告的最新暫定措施水域作業許可漁船名單為依據,如果在暫定措施水域內觀察到未列入該名單的漁船,主要采取定期通報的方式通報漁船的名稱、船籍標志、視覺確認位置;如發現大量未列入該名單的漁船,也可采取實時通報的方式。同時將作業狀態的漁船和非作業狀態的漁船進行分類,并盡量提高通報內容的準確性。另外,提供據目測觀察非在冊漁船較多水域的信息。
七、根據第六項收到通報的一方,不再逐一核查反饋,而以通報的信息為參考,加強對違規漁船較多水域的執法監管,并在國內對違規漁船進行調查和處罰,原則上每年一次在中日漁業執法會談時將漁船查處結果通報給對方(如遇特殊情況,在適當時期也可通過其他途徑通報)。通報的漁船查處結果盡可能包括以下內容:登臨檢查漁船數、查處違規漁船數,查處違規漁船的時間、場所、船名號、船籍港、船東或船長姓名、作業類型、許可證號、船體照片、處罰內容等。
八、中日雙方在分別制定中日兩國以外的第三國漁船在暫定措施水域作業的船數、作業方式等作業條件時,為確保該水域的海洋生物資源不受過度開發的危害,考慮到各自的其他相關因素,應限制第三國漁船的作業規模。
中日雙方分別制定了第三國漁船的該作業條件后,應迅速相互通報該作業條件。
九、每年的中日漁業聯合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對以上措施進行協商修改。
附件4
強化對單船有囊燈光圍網(虎網)等漁船的管理
1.中日雙方對于虎網等漁船使用大強度集魚燈的新型圍網漁船應掌握其船數、漁獲量及其對資源的影響,并繼續加強管理。
2.中日雙方不再增加虎網等漁船船數,并盡可能減少此類漁船數量。
3.由于虎網等漁船對資源的影響,中日雙方繼續就虎網等漁船列入禁止漁具問題和制訂漁具標準進行研究。
4.為防止虎網等漁船與其他漁船之間發生糾紛,加強對虎網等漁船船長、船員進行中日民間漁業安全作業議定書的宣傳指導,指導其遵守相關規定,并采取適當措施使其參加兩國民間漁業者協議會。
5.中日雙方指導本國虎網等漁船盡量遠離中日暫定措施水域東限或中間水域東限作業。
附件5
非法采捕紅珊瑚船問題
第十五屆中日漁委會之后,雙方共同采取措施查處非法采捕紅珊瑚船,取得明顯成效。為繼續保持既有的監管成果,杜絕并防止非法采捕紅珊瑚問題再次發生,雙方決定今后開展下述工作。
1.通過視覺確認到紅珊瑚船,盡可能確認該船的名稱、船籍標志、視覺確認位置以及船主,并迅速將這些信息通報給對方。
2.鑒于紅珊瑚船遮擋船名的情況時有發生,應努力實現照片信息(包括拍攝時間、地點)的共享。
3.收到通報的一方,不再逐一核查反饋,而以通報的信息為參考,在國內采取措施對非法采捕紅珊瑚船進行查處,并通過中日漁業執法會談通報紅珊瑚船的查處結果,通報盡可能包括以下內容:查處紅珊瑚船的時間、場所、船名號、船籍港、船東或船長姓名、船體照片、處罰內容,如屬于兼營船還包括作業類型及許可證號等。如紅珊瑚船問題再次轉為嚴峻,雙方通過既有渠道及時通報情況,在國內實時采取應對措施。
4.通過外交途徑聯絡的同時,使用以雙方主管部門為中心的聯絡機制(以下稱為“應對紅珊瑚船熱線”),進一步加強雙方信息共享及合作。
5.為查明非法采捕的紅珊瑚的流通加工渠道,雙方同意收集和交流相關信息,并向主管部門提交此類信息。
6.設法采取召回海上采捕紅珊瑚船的措施,進一步強化與采捕紅珊瑚有關人員的調查與舉報,例如,非法采捕者、資金提供者、售賣者及船主等,加大處罰力度,加強對漁民的宣傳教育,防止非法采捕紅珊瑚行為反彈。制定相關的綜合措施,徹底根除非法采捕紅珊瑚。
7.就中日漁業協定水域紅珊瑚船的海上取締,繼續探討各種可能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