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4-09-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科技部科研條件與財務司
科技部履行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監管職責的主要工作包括科研項目預算評估評審、巡視檢查、專項審計、結題財務驗收、受理舉報等。其中,巡視檢查工作每年開展一次,選取承擔國家科技計劃(專項)任務較多、專項經費資金量較大、經費管理較薄弱的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為巡視對象,組成包括財務、技術專家在內的巡視組,委托其到巡視對象了解情況,講解政策,排查風險點,寓監管于服務之中,指導幫助巡視對象管好用好中央財政科研專項經費。
一、政策依據
巡視檢查工作的主要政策依據包括:
1.《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文件對加強科研項目和資金監管做出了總體部署,明確了科研經費管理使用中明令禁止的行為,并對違規行為提出了明確的處罰措施。
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 科技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56號)。文件對加強科研項目經費支出管理、健全單位科研經費內部管理制度、強化科研項目經費監督檢查、追究違法違紀行為等內容提出了明確要求。
3.《財政部 科技部的通知》(財教[2011]434號)。文件明確了課題經費的開支范圍,規范了預算調整審批程序,提出了強化課題承擔單位和合作單位法人責任以及加強監督檢查的要求。
4.《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6]159號)、《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6]160號)、《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6]163號)和《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試行辦法》(財教[2006]219號)等國家科技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這些辦法對專項經費的預算管理、預算執行、財務審計和驗收以及監督檢查等做出了全面具體的規定。
5.《國家科技計劃和專項經費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財字[2007]393號)。文件對科技計劃專項經費的監督內容和方法、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對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二、主要任務
巡視組按照“主動服務、服務前移”理念,對巡視對象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科研經費管理規定、管理和使用科研經費情況等事項進行指導督促。宣講科研經費管理政策,為巡視對象和科研人員提供政策咨詢,答疑解惑,促進巡視對象和科研人員正確理解和運用政策規定。圍繞當年巡視檢查工作關注重點,深入了解情況,排查風險點,指導巡視對象堵塞漏洞、健全管理,保證科研經費管理使用健康到位。調研一線科研人員在實際工作中的困難和需求,為改進和完善科研經費管理工作向科技部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工作規程
(一)下達巡查通知書
科技部根據年度科研經費巡視檢查工作方案,確定當年巡視檢查的單位和重點內容,報部領導批準后,啟動巡視檢查工作。以廳發文形式向巡視對象下達《科研經費巡視檢查通知書》,明確巡視檢查的時間、目的、范圍、程序及注意事項,并函告當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有關巡視組成員名單和需要協助的具體事項等。
(二)巡視對象自查。
巡視對象應對本單位法人責任落實情況和被抽查的科研項目課題的實施和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自查,將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情況匯總形成書面自查報告,作為開展現場檢查時的依據之一,提交巡視組。
(三)現場檢查流程與主要內容。
——召開啟動見面會。巡視組向巡視對象通報巡視檢查的內容、要求和工作紀律等,宣講國家科研經費管理政策,聽取巡視對象對于科研經費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巡視對象匯報自查情況和被抽查的科研項目課題實施和預算執行情況,提交書面自查報告(含電子版)、單位內部科研經費管理相關制度文件以及被抽查的科研項目課題的財務賬務資料等,并簽訂承諾書,對相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巡視對象分管科研、財務的負責人以及科研、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和相關科研人員應當參會。
——開展現場檢查。巡視組現場工作期間應詳細填寫《巡視檢查工作記錄表》,作為出具《科研經費巡視檢查監督意見書》時的重要依據。
現場巡視檢查形成的《巡視檢查工作記錄表》和《科研經費巡視檢查監督意見書》,應一式三份,由巡視組及巡視對象和所在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各存一份。
現場檢查的具體內容包括:
1.了解巡視對象法人責任落實情況,重在內部管理制度建設與國家科研經費管理政策的銜接情況,內部審核監督、信息公開等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2.了解巡視對象貫徹落實有關間接費用、績效支出的政策,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方面的情況;
3.了解巡視對象科研經費單獨核算以及有關項目課題經費支出的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情況,重點關注預算調整及外撥經費、現金發放和大額采購、測試化驗加工費管理使用、勞務費和專家咨詢費發放、個人消費性支出及虛假票據等情況;
4.了解巡視對象科研經費購置固定資產的管理、使用和開放共享情況;
5.核實巡視對象和被抽查項目課題的基本信息,查閱被抽查項目課題的財務支出明細帳、會計憑證、合同等資料,了解巡視對象的各項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執行,被抽查項目課題的經費支出和會計核算是否規范、有效;
6.了解以前年度科研經費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7.其他需要巡視檢查關注的情況和問題。
現場檢查過程中,如有必要巡視組可與巡視對象的科研、財務部門人員、項目課題負責人或科研骨干人員分別進行談話,便于核實有關情況。確因核實工作必要,巡視檢查也可延伸至其他相關單位。
——溝通反饋意見。巡視組在完成上述現場巡視工作程序和任務后,應將巡視檢查的匯總情況與巡視對象進行當面溝通,并將《巡視檢查工作記錄表》提交巡視對象,規定其在一定時間內反饋意見。雙方負責人須在溝通后的《巡視檢查工作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下達巡視檢查意見書。巡視組應根據《巡視檢查工作記錄表》記錄的檢查情況和巡視對象的反饋意見,向巡視對象出具《科研經費巡視檢查監督意見書》,作為巡視對象進行整改的依據。
現場檢查遇有重大或特殊情況時,巡視組可作出暫不向巡視對象出具《科研經費巡視檢查監督意見書》的決定,但應作出解釋說明。
巡視對象應在《科研經費巡視檢查監督意見書》下達后30日內,向科技部報送書面整改報告,同時抄送所在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總結及建議。現場巡視檢查結束后,巡視組應在規定時間內整理、分析和總結《巡視檢查工作記錄表》以及巡視對象的自查報告和根據《科研經費巡視檢查監督意見書》落實整改的情況,上報科技部有關部門,并對需要另行處理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和依據。
四、特殊事項處理
(一)記錄與報告重大違規違紀問題
巡視組在巡查中發現下列違規行為的,應在《巡視檢查工作記錄表》中詳細記錄并收集相關證據,在總結中向科技部有關部門報告:
1.利用虛假項目騙取專項經費的行為;
2.提供虛假財務資料、挪用專項經費的行為;
3.利用虛假或不實合同、協議套取專項經費的行為;
4.使用虛假不實票據騙取專項經費或以大量虛假不實票據列支專項經費的行為;
5.項目課題申報單位向其下屬具有法人資格單位或存在關聯關系單位違規轉撥專項經費的行為;
6.自行增加預算外單位、違規外撥專項經費的行為;
7.虛報冒領勞務費、專家咨詢費或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發放不規范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8.使用現金大額采購或現金發放數額較大的行為;
9.大量列支與科研任務無關的汽油費、手機通訊費、辦公用品和餐費、招待費等個人消費性支出的行為;
10.不執行《科研經費巡視檢查監督意見書》,逾期不提交整改報告、整改落實不到位或虛假整改的行為;
11.其他應當予以處理的違規行為。
(二)疑點核查
對于現場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疑點,巡視組因收集證據困難或不完整,暫時無法做出現場判斷和結論的,應將客觀情況在《巡視檢查工作記錄表》中如實記錄,供科技部相關部門根據工作記錄表及收集的相關材料進行分析、研究,確定是否組織力量進行深入核查。
需要進行深入核查的,科技部相關部門應按照科研經費違規違紀調查處理工作程序開展后續工作。
(三)對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理。依據有關管理規定,對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包括約談單位法人代表、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不通過財務驗收、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項目資金、取消項目承擔者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并可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對于違規違紀行為,涉嫌違紀的,已移送所在單位或主管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調查核實處理;科技部還將作為單位和個人的科研信用記錄;嚴重不良信用記錄者將記入“黑名單”,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請科研項目的資格。
科技部科研條件與財務司
201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