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證》簽發后應在什么期限內辦理報驗登記?
問:《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簽發后,應該在什么期限內辦理報驗登記?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021號)規定:“三、……納稅人應當于外出經營地開始前,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自《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簽發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報驗登記的,所持證明作廢,納稅人需要向稅務機關重新申請開具。”
第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2016〕106號)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1.納稅人應當自《外管證》簽發之日起30日內,持《外管證》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并接受經營地稅務機關的管理。納稅人以《外管證》上注明的納稅人識別號,在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事項。2.報驗登記時應提供《外管證》,建筑安裝行業納稅人另需提供外出經營合同復印件或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3.營改增之前地稅機關開具的《外管證》仍在有效期限內的,國稅機關應予以受理,進行報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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