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可以在2024年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一、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信用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三、金融企業的委托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準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條列舉資產之外的其他風險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
四、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第四條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規定的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繼續執行。
金融企業根據上述規定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可以在2024年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新用戶掃碼下載








新用戶掃碼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