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稅務處理中,控股企業股權支付比例如何確認?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二條規定,本通知所稱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所稱非股權支付,是指以本企業的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股權和股份以外的有價證券、存貨、固定資產、其他資產以及承擔債務等作為支付的形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第六條規定,《通知》第二條所稱控股企業,是指由本企業直接持有股份的企業。
另參考原上海市浦東新區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處發布的《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答疑》。
“十七、企業重組稅務處理
1.問:財稅[2009]59號文明確了股權支付額的定義,即所稱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如何確認股權支付額中的‘其控股企業的股權’?
答:控股企業分為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
‘其控股企業的股權’是指由本企業直接持有相對控股權以上的股權。
對‘控股企業’的確認標準可參照國家統計局對‘國有控股企業’的認定標準。
國家統計局對國有控股企業的定義:
國有控股企業是指在企業的全部資本中,國家資本股本占較高比例,并且由國家實際控制的企業。包括絕對控股企業和相對控股企業。
國有絕對控股企業是指國家資本比例大于50%(含50%)的企業,包含未經改制的國有企業。
國有相對控股企業是指國家資本比例不足50%,但相對高于企業中的其他經濟成分所占比例的企業(相對控股),或者雖不大于其他經濟成份,但根據協議規定,由國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協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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