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進項稅:混產13%和9%貨物時能否按10%扣除?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第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第(五)項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又用于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統(tǒng)一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第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第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第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一條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第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根據上述規(guī)定,購進農產品既生產13%稅率的貨物,又生產9%稅率的貨物,應當分別核算用于生產銷售13%稅率貨物和9%稅率貨物的進項稅額。如何分別核算的,生產13%稅率的貨物,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生產13%稅率的貨物不能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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