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境內的總包方分包境外的工程,取得境內總包方支付的工程款能否免征增值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免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免征增值稅,工程總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均屬于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
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境外單位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按本辦法規定免征增值稅的,該項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全部收入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
下列情形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
(一)納稅人向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物流輔助服務,從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國航空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者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批準設立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取得的收入。
……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四條規定,自 2020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單位和個人作為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建筑服務,從境內工程總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6年第29號)第六條規定的“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從境內的總包方分包境外的工程,取得境內總包方支付的工程款可以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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