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企業委托外籍個人在境外提供勞務,是否扣繳個人所得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九號)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三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根據上述規定,境內企業委托外籍個人在境外提供勞務,不需要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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