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進項稅發票的雇主責任險能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題】
我公司購買的雇主責任險取得進項稅發票能否抵扣,該保險費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案】
雇主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所雇傭的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與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業務有關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應承擔的醫藥費用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由保險人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應當注意,此處的雇主是指用人單位(企業),不能誤解為企業的投資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根據《保險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因此,企業參加的責任險屬于財產保險,可以按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同時,雇主責任險是企業為了轉嫁自身風險購買的一種財產保險,不屬于員工福利,可按規定抵扣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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