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對外銷售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5%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第(五)項規定,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轉讓不動產的增值稅稅率為9%。
根據上述規定,一般納稅人的生產企業,2024年取得抵債的房產,雖取得5%的普通發票,但對外銷售也不能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應采用一般計稅方法適用9%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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