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粉廠采購小麥加工成面粉出售是否免征企業所得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 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 (2008 年版)
一、種植業類
(一)糧食初加工
1.小麥初加工。通過對小麥進行清理、配麥、磨粉、篩理、 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小麥面粉及各種專用粉。
根據上述規定,面粉廠采購小麥加工成面粉出售免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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