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案件中土地使用稅常見風險點!
處于“村”里的非農用地是否繳納土地使用稅呢?
土地使用權屬不清且一直閑置,誰來繳納土地使用稅呢?
一直未申報土地使用稅,稅務機關也未通知,發現時會如何處罰呢?屬于偷稅嗎?
實務中,很多企業涉及類似的歷史遺留問題,今天小編帶大家看一起真實案件。
一、案件經過
節選的實務案例,內容如下:
案例背景 | 2011年7月,譚某某通過拍賣以902000元的價格取得A市永發焦化廠土地、房屋、機器設備。2012年3月7日投資人直接變更為譚某某的親屬;同日企業名稱由A市永發焦化廠變更為A市焦化廠(以下簡稱焦化廠)。焦化廠是個人獨資企業,實際經營人為譚某某。該單位2011年經過拍賣后至今一直沒有從事經營,沒有設立賬簿,因土地閑置一直未繳納土地使用稅。 2020年11月10日,A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認定了《拍賣成交合同》對國有劃撥土地的拍賣系無效的民事行為。 |
稽查處理 | B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簡稱稽查局)于2020年8月10日,以A市(系B市代管縣級市)焦化廠自2011年通過拍賣變更投資人后至2019年11月一直未繳納土地使用稅為由,作出處理決定,責令焦化廠于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補繳土地使用稅782724.69元,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費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同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焦化廠處以偷稅數額百分之五十的罰款391362.51元。以上應繳款項限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A市稅務局繳納入庫。焦化廠如果到期不繳納罰款,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
行政復議 | 焦化廠不服,于2020年9月24日向B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在2020年12月8日復議機關作出維持的復議決定。 |
行政訴訟 | 焦化廠對維持的復議決定不服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法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焦化廠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以及行政復議決定,理由為: 第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第二條規定:“關于城市、建制鎮征稅范圍的解釋。城市的征稅范圍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縣城,不包括農村。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根據A市衛星地圖定位地點,涉案土地位于遼寧省A市毛祁鎮張家堡村。因為張家堡村系農村,不在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內,所以焦化廠沒有繳付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 第二,2020年11月10日,A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認定了《拍賣成交合同》對國有劃撥土地的拍賣系無效的民事行為。因此,在法律關系上,焦化廠并未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權主體資格。焦化廠不具備案涉土地的權屬主體資格,當然也就不具有納稅的主體資格。 第三,焦化廠不存在偷稅行為。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偷稅的納稅人在行為方式上必須是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主觀上必須具有偷稅的故意;客觀上必須造成了納稅人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結果。焦化廠沒有偷稅的主觀故意,沒有實施《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偷稅行為,客觀上也沒有造成不繳稅或者少繳稅的結果。因此,對焦化廠的行為不能定性為偷稅。 第四,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行為已經超過法定時效?!抖愂照鞴芊ā返诎耸鶙l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北景敢呀洺^稅務處罰追究時效期。 |
訴訟請求最終被駁回 | 稽查局請求駁回焦化廠的訴訟請求,理由為: 第一,土地使用證顯示土地使用權人為A市永發焦化廠,土地性質為劃撥的工業用地,該土地使用證至今未作變更。焦化廠名稱、實際投資人、法定代表人多次發生變化,但涉案相關土地使用權一直為該單位所有,未發生土地使用權人變更,因此是合法的土地使用權人?!哆|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建制鎮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的批復》(遼政〔2018〕23號,以下簡稱23號文)規定,從2000年1月起,對凡在我省建制鎮所轄行政區域內擁有或者使用非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經營用房和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該單位應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國稅發〔2002〕146號)的規定,該單位是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適用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的情形,其在檢查期間內沒有進行納稅申報,應認定為偷稅。 因此,稅務機關認為本案中焦化廠是納稅義務人,不存在稅務局未通知申報的情形,且未超過追溯時效。 A市人民法院最終支持稅務機關的決定和意見,駁回了焦化廠的訴訟請求。 |
二、案件分析
上述案件完美呈現了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糾紛處理的流程,不過這不是重點,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件里最終焦化廠敗訴的幾個要點:
1
處于“村”里的非農用地也涉及繳納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第15號)規定:“三、關于征稅范圍的解釋
城市的征稅范圍為市區和郊區。
縣城的征稅范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
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br/>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但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建制鎮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的批復》(遼政〔2018〕23號)規定:“從2000年1月起,對凡在我省建制鎮所轄行政區域內擁有或者使用非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經營用房和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該單位應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睆倪|寧省的文件來看,地理范圍包含“建制鎮所轄行政區域內”,并沒有村的概念了,只要是擁有或者使用非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經營用房和土地,均屬于征收土地使用稅的范圍。
2
產權糾紛且閑置時,也要注意是否為納稅人
本案例中,2020年11月10日,A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認定了《拍賣成交合同》對國有劃撥土地的拍賣系無效的民事行為。因此,在法律關系上,焦化廠并未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權主體資格。那2011年7月-2020年11月,土地使用權歸屬存在爭議情況下如何確定納稅人呢?
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第15號)規定:“四、關于納稅人的確定
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br/>《關于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規定一律以本通知為準?!?br/>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建制鎮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的批復》(遼政〔2018〕23號)規定:“從2000年1月起,對凡在我省建制鎮所轄行政區域內擁有或者使用非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經營用房和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該單位應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從國稅地字[1988]第15號、財稅〔2006]56號和遼政〔2018〕23號可見,產權糾紛下應由實際使用人納稅,而“土地閑置”并不足用認為焦化廠非實際使用,而“土地閑置”也需要正常繳納土地使用稅。
3
一直未申報納稅,小心認定為偷稅
稽查局對于本案件偷稅行為的認定,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轉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國稅發[2002]146號)。焦化廠是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屬于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的情形,其在檢查期間內沒有進行納稅申報的,應認定為偷稅。
《關于稅務檢查期間補正申報補繳稅款是否影響偷稅行為定性有關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3)196號)規定:“稅務機關認定納稅人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是否屬于偷稅,應當嚴格遵循《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定。納稅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且其行為符合《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構成要件的,即構成偷稅,逾期后補繳稅款不影響行為的定性?!?br/>《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案件和上述政策可見,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屬于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的情形,不能以稅務機關未通知申報為由抗訴;如果焦化廠在稅務稽查補稅期限內繳納了稅款,則不會定性為偷稅。
4
認定為偷稅,追征無限期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br/>案件中,焦化廠被認定為偷稅,則不再適用五年的稅款追征期限,適用無限期追征,因此,《行政判決書》認定為未超過追溯時效。
三、總結評價
小編分析,焦化廠未及時履行納稅義務的主要原因有:
(1)不熟悉政策,認為地點在農村,不屬于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
(2)認為權屬有爭議且一直閑置未使用,無需繳納土地使用稅;
(3)日常未進行稅務自查或者發現風險點未及時進行稅企溝通;
(4)接受稅務稽查后,沒有意識到重要性,等認定為偷稅,損失將更大。
實務中,定期稅務自查體檢至關重要,及時發現風險,及時應對,對于存疑的處理事項,主動學習相關涉稅知識,避免因為不了解政策而導致疏漏;有爭議的稅務事項應盡早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變被動為主動。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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